8号公告免征增值税_增值税免税,免征,减征怎样做会计处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01:10:47 人阅读
导读:受疫情影响因增值税率调整,企业已经签订的合同价格又该如何变呢?商务行为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当国家对增值税税率做出修改,首先应该从合同条款角度去查看。甲乙双...

受疫情影响因增值税率调整,企业已经签订的合同价格又该如何变呢?

商务行为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当国家对增值税税率做出修改,首先应该从合同条款角度去查看。甲乙双方约定的条款不同,后果将不同。

情况1:条款“当国家法定增值税税率发生变更,甲乙双方约定以不含税(含税)价格不变作为基准,调整增值税税额。”

如果有类似的条款说明,增值税税率发生变化后,如何处理变得非常简单。

情况2:条款“本合同乙方提供的物品(服务)价格为价税合计,乙方向甲方提供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有类似条款说明,税率发生变化,应当以含税价不变为基准。

情况3:条款“本合同乙方提供的物品(服务)价格均为不含税价格,乙方向甲方提供符合国家法规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的增值税税额由甲方承担”。

如果有类似条款说明,税率发生变化,应当以不含税价格不变为基准。

情况4:条款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物品的价格总计如下,甲方向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有类似详细的描述,如增值税税率发生变化,按照表格上的公式重新计算,应当以不含税价格不变为基准。

情况5:条款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物品(服务)价格为116万元,作为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款项金额的前提,乙方向甲方提供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有类似条款的描述,税率发生变化,应当以含税价格不变为基准。

情况6: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物品价格为116万元(含16%增值税),作为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款项金额的前提,乙方向甲方提供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有类似条款的描述,税率发生变化后,大家的争议比较多,有观点认为税率变化后应以含税价不变为基准,有观点认为应该以不含税价格不变为基准。

从合同法的理解来看:合同条件发生了变化,最初双方的邀约条件发生了变化,双方应当坐下来重新洽谈合同,签订补充协议。

从税法的角度来看:增值税的定义——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属于流转税、价外税,由消费者承担,因此增值税率发生变化后,应该以不含税价格不变。

结合合同法和税法的观点,针对情况6双方应以不含税价格不变的原则签订补充协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8号)规定,财税[2002] 142号文件中所指的伴生金,是指黄金矿砂以外的其他矿产品、冶炼中间产品和其他可以提炼黄金的原料中所伴生的黄金;纳税人销售含有伴生金的货物并申请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的,应当出具伴生金含量的有效证明,分别核算伴生金和其他成分的销售额。根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管理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的规定,纳税人申请伴生金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国税局提供检测单位的有效检测资格证明,并提供每笔业务经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主管国税局经对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单位资格确认后,凭检测报告办理有关免税事宜。未经有资格检测单位检测的,不得享受免税。因此,铜加工企业生产的铜产品所含黄金伴生金,可旱艾增值祝见祝政策,伴生金含量的有效证医明应是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

下面就来分析下各类增值税减免情况下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增值税减免处理的政策依据

1、《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

2、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2014年第27号)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1、小微企业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按季度纳税不超过30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按季纳税不超过30万的,免征增值税。

按财会22号文件,“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由于小微企业不知这个月(季)的销售额,不能确定能否享受免税政策,所以在会计核算时,发生销售业务要正常的计算增值税。 如果到月(季)末,达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规定,把它转入到当期损益。

举例:某小规模纳税人1月价税合计是10,300元,发生销售业务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10,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300

如果到月(季)末,达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规定,则: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00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300

2、小规模纳税人直接减免(免税收入):

举例:未达小微企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1月销售免税服务收入103,000元,发生销售业务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10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3,000

增值税是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对收入直接减免增值税,意味着增值税额为0,收取的价款应该是不含税的,纳税人对免税货物不必再计提销项税额。如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的免税、出口环节的免税等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中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财税字〔1999〕198号将范围扩大到粮食和大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2014年第27号)中规定:“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应填写“0”,系统开具的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自动打印显示“***”,“增值税税额”栏自动打印显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含税价栏”和“价税合计”栏填写金额相等。”

根据上面两个政策,除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大豆)外,销售对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货物,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均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且税额为0。

3、小规模纳税人直接减免(定额扣减和退税优惠):

举例:未达小微企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1月销售非免税服务收入309,000元,并雇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扣减增值税6,000元),购入税控设备280元,当月共可扣减增值税6,280元,当月还收到即征即退(或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增值税1,00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309,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9,000

借:管理费用 280

贷:银行存款 28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80

贷:营业外收入 6,000

管理费用 28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720

贷:银行存款 2,720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营业外收入 1,000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十一条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 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和《小企业会计准则释义》中有着同样表述 “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因此,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属于与日常活动相关政府补助,应计入“其他收益”科目,而增值税直接免征、直接减征属于企业非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应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执行小准则的则均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三、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某生活性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收入比重超50%)1月如下业务发生:

销售免税收入100,000元,非免税收入159,000元;

取得进项税发票2,000元,其中固定资产进项500元(同时用于增值税应税、免税项目),免税收入对应进项1,200元,非免税收入对应进项300元;

雇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扣减增值税6,000元),购入税控设备280元,当月共可扣减增值税6,280元,当月还收到即征即退(或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增值税1,000元。

(期初无留抵税额与加计抵减增值税余额)

借:银行存款 259,000

贷:营业收入--餐饮收入 100,000 (增值税为0)

营业收入--其他收入 150,000 (增值税9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000

借: 固定资产--设备 3,846.15

管理费用--服务费 5,000

原材料--饮料 9,230.76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00

贷: 银行存款 20,076.91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同时用于增值税应税、免税项目的固定资产进项可以抵扣)

借: 原材料--饮料 1,2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200

借:管理费用 280

贷:银行存款 28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减免税款) 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减免税款) 2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减免税款) 120 (800*15%)

贷: 营业外收入 6,000

其他收益 120

管理费用 280

(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规定增值税加计抵减税额应计入其他收益,故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将120计入其他收益,6000计入营业外收入。但这个说法似乎与应用指南的说法不一,加计抵减应属直接减免,按指南应计营业外收入,故值得商榷。)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800

(=9,000-2,000+1,200-6,000-280-120)

贷: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800

借: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800

贷: 银行存款 1800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其他收益 1,000 (退回增值税)

总结:

一、对直接对收入进行免征增值税的,售价即收入,增值税为0;

二、对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与日常经营有关,因为与销售收入和税额相关,所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计入其他收益,执行小准则的计入营业外收入;

三、其他直接减免增值税的项目,按照经济业务实质,则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冲减成本费用。

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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