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军婚罪的客观方面表现_怎么认定破坏军婚?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5 22:57:48 人阅读
导读:第二百五十九条【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

第二百五十九条【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一、破坏军婚罪的概念及其构成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破坏军婚罪的主观要件破坏军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军人婚姻关系的故意。就是说行为人必须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结婚或者同居。如果是确实不知道,由于现役军人的配偶隐瞒事实真相以致受骗而与之结婚或同居者,因缺乏破坏军婚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不能按破坏军婚罪处理。但是对他们的非法同居关系或婚姻关系,应依法予以解除。二、破坏军婚罪的处罚犯破坏军婚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军人是个光荣的称号,更是我们的守护者。我国之所以立法保护军婚,是考虑到保卫国家的军人的艰辛,为了稳定好军人家庭,维系好军婚,减少军人的后顾之忧,我国出台刑法保护军婚。什么是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安徽民警侵犯的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的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人。安徽民警此举已经是违反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情节严重,造成军人家庭破裂或其他后果的,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了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保障军人家庭生活的幸福与安定,对于现役军人的配偶一般不能定罪处罚。但是,对隐瞒事实真相,欺骗他人与之结婚的现役军人的配偶,在不妨碍军人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也可以按重婚罪论处。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原来有无配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现役军人与其他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的,也应以本罪论处。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人民解放军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柱石,担负着保卫社会主义建设、保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重要任务。对于他们的婚姻关系,必须给予特殊的保护。只有这样,才能解除军人的后顾之忧,保护军人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的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人,不包括转业军人、复员退伍军人、残废军人、人由暂察,以及在军事部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工作但没有军籍的工作人员。  对军婚所保护的范围,按照刑法的规定仅限于配偶,而不包括婚约关系。因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的确立以结婚登记为标准,订婚并不是结婚的必要前提条件,也不是建立婚姻家庭的必经阶段,婚约没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所谓现役军人的配偶,既包括女现役军人的丈夫,又包括男现役军人的妻子。至于配偶是否为现役军人,则不影响本罪成立。现役军人的配偶,仅指与现役军人进行了结婚登记从而缔结了婚姻关系的人。其不包括仅与现役军人有着某种婚约关系的“未婚夫”及“未婚妻”。与现役军人登记了结婚即属其配偶,至于是否同居或生活在一起,则在所不论。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军人婚姻关系的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结婚或者同居。如果是确实不知道,由于现役军人的配偶隐瞒事实真相以致受骗而与之结婚或同居者,因缺乏本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不能按本罪处理。但是对他们的非法同居关系或婚姻关系,应依法予以解除。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所谓同居,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在一定时期内公开或者秘密地姘居且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行为。它以两性关系为基础,同时还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经济关系或者其他某些方面的特殊关系。其既不同于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也不同于暗地里自愿发生性行为没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的通奸行为。与现役军人的妻子形成事实婚姻属于与之结婚的范畴,构成本罪。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从立法本意上讲则不能认定为犯罪。所谓结婚,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采取欺骗手段骗取结婚登记或者虽未登记但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形成事实婚姻的行为。  定罪标准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否侵犯了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破坏军婚罪侵犯的客体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这是破坏军婚罪最本质的特征。所以,可以根据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来区分破坏军婚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是否与现役军人配偶同居或者结婚。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是破坏军婚罪客观方面的特征。只有具有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的行为;才能构成破坏军婚罪,否则,就不构成破坏军婚罪。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行为,虽也破坏军人婚姻,但其行为侵犯了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贞操权),违背了妇女的意愿,符合刑法第236条所定强奸罪的要件,应依强奸罪定罪量刑。  三、是否故意。破坏军婚都是直接故意犯罪,即只有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才能构成此罪。如果不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不能构成破坏军婚罪,可以构成重婚罪;若不知道对方是现役军人的妻子而与之同居则不构成犯罪。  四、情节是否严重。对于破坏军人婚姻的行为、情节一般,军人本人又不愿声张追究的,为避免扩大不良影响,可不作处理,但必须制止其违法行为。对于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情节严重,造成军人家庭破裂或其他后果的,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为了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保障军人家庭生活的幸福与安定,对于现役军人的配偶一般不能定罪处罚。但是,对隐瞒事实真相,欺骗他人与之结婚的现役军人的配偶,在不妨碍军人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也可以按重婚罪论处。  此罪与彼罪  本罪与重婚罪的界限。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竞合关系,但其仍有着以下本质区别:(1)行为方式不尽相同。本罪具有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两种方式;而后罪则仅表现为与他人结婚这一种方式。(2)主观认识内容不同。本罪不认识到对方必须是他人的配偶,而且还必须意识到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非一般人的配偶,否则即不可能构成其罪;而后罪在主观上则分为两种情况:其一,对有配偶的人而言,只要其意识到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还未解除或者消失;其二,对没有配偶的人而言,则只要认识到对方是他人的配偶即可,并不要求对方是某种具有特定身份人的配偶。(3)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不同。本罪同居或结婚指向于现役军人的配偶;而后罪的对象是指向于非现役军人的配偶,即包括已结婚的人,又包括未结婚的人。而本罪的对象必须是已经与现役军人结了婚的人。(4)所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所侵害的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而后者则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5)对方构成犯罪的性质不同。本罪的对方即现役军人的配偶,除非行为人亦是现役军人的配偶,构成犯罪的,亦不是本罪,而是他罪即重婚罪;而后罪的对方,构成犯罪则与行为人的犯罪属于同一种质的犯罪,即都是重婚罪。  实践中,客观上虽然存在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的事实,但究竟怎样定罪,则要结合主体、主观认识内容认真分析,不能一概都以本罪论处:(1)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但不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不能以本罪论处。如果知道是有配偶的人即属他人的配偶,与之结婚的,可构成重婚罪。如果根本不知道其属有配偶的人,则不构成犯罪。(2),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与之同居或结婚,行为人构成本罪,现役军人配偶如果构成犯罪,则应根据情况具体定罪:①行为人如果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即现役军人的配偶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双方都明知,构成犯罪,都构成本罪。一一方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一方不明知的,则明知的一方构成本罪。不明知的一方要么构成重婚罪,要么不构成犯罪。如果都不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则应根据情况定重婚罪或无罪。②行为人如果不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现役军人的配偶构成犯罪,应是重婚罪,而不是本罪。(3)行为人如果与非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行为人可构成重婚罪,但非现役军人的配偶如果构成犯罪,则应视具体情况定罪:①行为人为非现役军人的配偶,与行为人相对的非现役军人的配偶应构成重婚罪;②行为人属于现役军人的配偶,非现役军人的配偶如果明知行为人是现役军入的配偶,则构成本罪;如果不明知,则应视其明知的程度以重婚罪或无罪论处。  至于行为人与之同居或结婚的对方本身是不是现役军人,则不是认定本罪的关键要素。如果双方都是现役军人,但他们的配偶都不是现役军人即行为人都不是现役军人的配偶,构成犯罪的,亦应是重婚罪,而不是本罪。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

1、行为方式不尽相间

本罪具有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两种方式;而后罪则仅表现为与他人结婚这一种方式。

2、主观认识内容不同

本罪不仅认识到对方必须是他人的配偶,而且还必须意识到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非一般人的配偶,否则即不可能构成其罪;而后罪在主观上则分为两种情况:其一,对有配偶的人而言,只要其意识到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还未解除或者消失;其二,对没有配偶的人而言,则只要认识到对方是他人的配偶即可,并不要求对方是某种具有特定身份人的配偶。

3、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不同

本罪同居或结婚指向于现役军人的配偶;而后罪的对象是指向于非现役军人的配偶,即包括已结婚的人,又包括未结婚的人。而本罪的对象必须是已经与现役军人结了婚的人。

4、所侵犯的客体不同

本罪所侵害的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而后者则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5、对方构成犯罪的性质不同

本罪的对方即现役军人的配偶,除非行为人亦是现役军人的配偶,构成犯罪的,亦不是本罪,而是他罪即;而后罪的对方,构成犯罪则与行为人的犯罪属于同一种质的犯罪,即都是重婚罪。在实践中客观上虽然存在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的事实,但究竟怎样定罪,则要结合主体、主观认识内容认真分析,不能一概都以本罪论处:

(1)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但不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不能以本罪论处。如果知道是有配偶的人即属他人的配偶,与之结婚的,可构成重婚罪。如果根本不知道其属有配偶的人,则不构成犯罪。

(2)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与之同居或结婚,行为人构成本罪,现役军人配偶如果构成犯罪,则应根据情况具体定罪:(A)行为人如果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即现役军人的配偶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双方都明知,构成犯罪,都构成本罪。一方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一方不明知的,则明知的一方构成本罪。不明知的一方要么构成重婚罪,要么不构成犯罪。如果都不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则应根据情况定重婚罪或无罪。(B)行为人如果不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现役军人的配偶构成犯罪,应是重婚罪,而不是本罪。

(3)行为人如果与非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行为人可构成重婚罪,但非现役军人的配偶如果构成犯罪,则应视具体情况定罪:(A)行为人为非现役军人的配偶,与行为人相对的非现役军人的配偶应构成重婚罪;(B)行为人属于现役军人的配偶,非现役军人的配偶如果明知行为人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则构成本罪;如果不明知,则应视其明知的程度以重婚罪或无罪论处。

至于行为人与之同居或结婚的对方本身是不是现役军人,则不是认定本罪的关键要素。如果双方都是现役军人,但他们的配偶都不是现役军人即行为人都不是现役军人的配偶,构成犯罪的,亦应是重婚罪,而不是本罪。

我国《刑法》第259条第1款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可见,破坏军婚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在客观方面,行为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

(1)现役军人 指的是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人民警察、在军事部门或者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工作,但没有取得军籍的人员,以及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军人都不属于现役军人。

(2)结婚 通常认为,本罪中规定的“结婚”既包括登记结婚,也包括事实婚。

(3)同居 指的是在一定期限内姘居或共同生活。在理论上部分学者认为,有必要区分“同居”和“长期通奸”。该学者认为,“同居”特指以两性关系为基础,同时还具有经济上和生活上特殊关系的的共同居住,单纯的“通奸”不属此类。这一意见在司法实践中也曾有所表现,但目前为止,上述观点没有得到我国最高司法机关的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在1985年《印发〈关于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四个案例〉的通知》指出,与现役军人配偶长期通奸并对现役军人婚姻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以破坏军婚罪论处。

2、在主观方面,行为人明知与其结婚或同居之人属于现役军人配偶。因此,如果行为人因为某种原因陷入错误认识,误以为对方并非现役军人配偶,则不构成本罪。

以上观点。供参考。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的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人,不包括转业军人、复员退伍军人、残废军人、人民警察,以及在军事部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工作但没有军籍的工作人员。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原来有无配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现役军人与其他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的,也应以本罪论处。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军人婚姻关系的故意。就是说行为人必须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结婚或者同居。如果是确实不知道,由于现役军人的配偶隐瞒事实真相以致受骗而与之结婚或同居者,因缺乏本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不能按本罪处理。但是对他们的非法同居关系或婚姻关系,应依法予以解除。

破坏军婚罪和重婚罪都涉及婚姻关系的犯罪行为,在某些方面,破坏军婚罪与重婚罪是存在相似之处的。但破坏军婚罪是中国法律对军人婚姻的一种特殊保护制度(其它国家少见这种法律制度),而重婚罪是破坏了我国婚姻的基本制度,是一种普及禁止制度。 两者最基本的区别:: 1、行为方式不间。破坏军婚罪具有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两种方式入罪;而重婚罪则仅表现为与他人结婚(包括事实婚姻形式)这一种方式。 2、主观认识内容不同。 破坏军婚罪不仅认识到对方必须是他人的配偶,而且还必须意识到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非一般人的配偶,否则即不可能构成其罪;而重婚罪在主观上则分为两种情况:其一,对有配偶的人而言,只要其意识到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还未解除或者消失;其二,对没有配偶的人而言,则只要认识到对方是他人的配偶即可,并不要求对方是某种具有特定身份人的配偶。 3、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不同。 破坏军婚罪同居或结婚指向于现役军人的配偶,犯罪对象必须是已经与现役军人结了婚的人;而重婚罪的对象是指向于非现役军人的配偶,即包括已结婚的人,又包括未结婚的人。 4、所侵犯的客体不同。 破坏军婚罪所侵害的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而重婚则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5、对方构成犯罪的性质不同。 破坏军婚罪的对方即现役军人的配偶,除非行为人亦是现役军人的配偶,构成犯罪的,亦不是破坏军婚罪,而是他罪即重婚罪;而重婚罪的对方,构成犯罪则与行为人的犯罪属于同一种质的犯罪,即都是重婚罪。 6、处罚程度不同。 破坏军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九条:【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破坏军人婚姻罪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是重婚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骗取结婚的;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

二是同居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较长时间公开地或秘密地在一起共同生活,这种关系不仅以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为基础,往往有经济和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关系,而不同于一般的通奸关系。三是通奸型,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夫妻关系破裂严重后果的。长期通奸情节恶劣表现为致现役军人的配偶怀孕或者生育等等。造成军人夫妻关系破裂的严重后果主要表现为:被告人挑拨、唆使现役军人的配偶闹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严重虐待现役军人,通奸行为发生后,现役军人的配偶或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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