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法第四条规定是什么_禁毒法第四条规定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1 23:55:24 人阅读
导读:我国禁毒工作的基本之策是预防教育。预防教育作为禁毒工作的基本之策,更加强调运用多种手段综合治理毒品问题,更加强调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工作同步推进,符合毒品问题...

我国禁毒工作的基本之策是预防教育。

预防教育作为禁毒工作的基本之策,更加强调运用多种手段综合治理毒品问题,更加强调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工作同步推进,符合毒品问题发展规律、中国毒情和综合平衡的国际禁毒战略。

在禁毒宣传教育中,《禁毒法》规定国家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明确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组织以及学校、父母和监护人针对不同对象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的法律义务。

第一章第四条第一款:“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禁毒法》第五条规定: 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 A、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禁毒法》第四条规定,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我国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是禁毒宣传教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如下内:

第四条 禁容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国家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

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开展公益性的禁毒宣传活动。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禁毒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扩展资料:

强制隔离戒毒的相关程序:

1、强制隔离吸毒成瘾者应当提交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和戒毒)。 经过诊断和评估,药物康复场所的强制隔离可以根据吸毒者的实际解毒情况,提前解除或延长强制隔离和戒毒。 经原决策机关批准强制隔离和戒毒。

2、提前取消强制隔离和戒毒的人必须进行1年零6个月的强制隔离和戒毒; 强制隔离和戒毒提前解除后,强制隔离戒毒所将转移到戒毒所,继续戒毒,回归社会。

3、分区,县(市)公安局的法律部门负责接收和审查强制隔离和戒毒所提交的审批材料,并向强制隔离和戒毒部门报告。 法律部门经主管排毒工作的局长批准后。 各分区,县(市)公安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4、强制隔离和解毒,提前终止或延长强制隔离和戒毒的材料应包括:《提前解除/延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呈批表》、《诊断评估表》、《康复戒毒协议书》。

5、“解除预防解除毒品的决定”或“关于延长强制戒毒的决定”由强制隔离和戒毒决策机构分五份填写,其中提供给强制隔离戒毒所三份、本局法制部门存档一份、送本局禁毒部门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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