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罪名和司法罪名的区别_刑法立法司法的区别?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14:05:18 人阅读
导读: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相抵触时应以立法解释为准。因立法解释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监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

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相抵触时应以立法解释为准。因立法解释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监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立法机关根据立法意图对法律规范在适用中的问题进行限制或者扩张解释,以进一步明确其内涵和外延,准确地执行法律。这种解释,就是立法解释。立法解释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规范及概念、术语所作的说明或补充规定。”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诉讼案件时,也会对法律规范的内涵,外延按照自己的理解进行分析和作出判断,这种分析和判断,就是对法律规范适用的一种司法解释。“司法机关对如何适用法律规范所作的解释,是正式解释的一种。在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察工作如何具体运用法律、法令进行的解释即为司法解释”

既然为选择性罪名,顾名思义,就是有选择的适用 选择性罪名是指一个法律条文规定了两种以上有内在联系的犯罪行为,可以分解适用又可概括使用,但不并罚的罪名。

例如,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 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就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只实施了其中的掩饰犯罪所得行为,那么应定为掩饰犯罪所得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所 有的行为,则应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但不实行数罪并罚。据粗略统计,我国刑法规定的选择性罪占全部罪名的三分之一。选择性罪名的设立 具有重要的立法和司法价值。从立法技术上看,设立选择性罪名可以避免刑法分则罪名规定过于繁琐;从刑法理论上看,设立选择性罪名可以减少对犯罪分子实行数 罪并罚的机会,从而体现刑法的谦抑性。以上内容是我在 大律师网 里面的相关案例发现的解释

实践中,公、检、法三家对案件具体罪名意见不一致也是可能会发生的事情,但是并不会影响刑事诉讼程序的推进。

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在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时会制作“起诉意见书”,这个文书中包含有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认定以及具体适用罪名。案件移送检察院后,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如果认为犯罪事实确实、充分,达到了起诉对于证据的要求,只是适用法律方面与公安机关的意见相左时,完全可以以自己认定的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也即在这个程序中,检察院可以变更公安机关认定的罪名。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如果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审理罪名与起诉罪名不同的,也是完全可以按照审理罪名进行宣判。具体法律依据为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1条第2项,内容为如下: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也就是说,案件构成何种罪名最终的决定权在法院。

但是法院在行使这项权利时必须履行必要的程序,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1条第2款对法院改变罪名时的程序作出了规定,具体为“具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也即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将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构成的罪名告知被告人以及辩护人,听取被告人以及其辩护人对于该罪名的具体意见。如果法院没有这样做,就构成了程序上的严重违法,在二审时可以作为发回重审的一个辩护理由。

所谓“立法”,宏观上来讲,其实就是制定法律,深入点的话,会涵盖到制定法律、法规。所谓“执法”,就是执行法律。所谓“司法”,就是司法机关在办理诉讼案件中的执法活动。先“立法”,做到有法可依,再“执法”,做到执法必严,再“司法”,做到公正司法。广义上:立法,法律制度的确立;司法,法律制度在社会生活中的事件或行为的合法性判定程序;执法,事件或行为判定后的结果执行。狭义上:立法,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法律草案 或 行政机关审议通过的行政法规的法律内容;司法,检察院、法院、警察刑事机构进行的对社会生活的管理;执法、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进行行政行为的活动。三者关系立法是司法执法的基础前提,司法执法对立法具有实践检验的反射效果,促进立法的科学理论性的回归,使立法行为更贴近社会生活,从而增进立法的合理性。

司法解释不是法律渊源。法律渊源是指法律形式。在我国,法律渊源只包括: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包括宪法、立法法、民法、刑法、单行法律、港澳基本法等全国性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二、省或有权立法的市一级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省级、市级地方性法规;三、国务院制定的条例;四、国务院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五、省级和有权市一级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批准直接适用的国际条约或公约,例如国际公法领域的国际性犯罪。目前总计以上六类主体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我国法律渊源。

司法解释不属于立法,也不是法律渊源,而是对法律适用具体问题的解读,其规定不得超出被其解释的法律的应有范围,不得创设新的规定。

司法解释的作用主要是:把法律规定容易有歧义者清晰化、明确化、简明化。

最简单的区别方法,就是实施的主题不同。立法保障就是由有资格立法的立法主体,在立法时就进行监察、分析,确保法律条文的正确、可实施性;而司法保障就是在立法之后,由司法机关在日常中对法律的正确实施提供保障。

既然是选择题,只要区别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就可以

  司法,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对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的功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由于“三权分立”,司法与行政、立法之间有严格界限和区分。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有广义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广义刑法、狭义刑法相联系的,刑法还可区分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普通刑法指具有普遍使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特别刑法指仅使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犯罪)的刑法。在我国,也就是指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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