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没过公司辞退给补偿吗_未过试用期被辞退,有补偿金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03:59:53 人阅读
导读:作为一名HR,经常要干得罪人的工作,比如辞退试用期不合格员工。其中有一个案例值得分享下。今年,由于经营效益好,单位计划扩建一条产线,于是人事部门到专科院校组织招...

作为一名HR,经常要干得罪人的工作,比如辞退试用期不合格员工。

其中有一个案例值得分享下。今年,由于经营效益好,单位计划扩建一条产线,于是人事部门到专科院校组织招聘。前后一共招了23名大学生,大多是五年制大专。

学生们还有一年才毕业,单位只能以实习的名义接收,经过一系列的培训,很快分配到各个工序。

两个月的试用期里,大部分学生都是非常出色,但是也有个别表现很差,要么工作时打瞌睡,要么借口上厕所一去不归。最终认定,这些人员不符合岗位需求,建议辞退。

辞退的手续很简单,人事挨个通知相关人员过来办理,填个单子,退证还押金,处理完即可走人,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

因为他们是以实习的身份进来的,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协议,所谓的离职不过是走个流程、办个交接,现实就是这么残酷。

签订试用期劳务合同,对职工来说,是一个保障,但效果并不如想象那么好。

根据《劳动法》第十条规定,企业应当在用工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大多数用人单位都会在试用期与职工签订劳务合同,这种情况,公司很少主动辞退职工,即使不满意,也会采用拖字诀,让你主动离职。

个别单位找漏洞,拒绝签订劳务协议。

有些用人单位“店大欺客”,口头通知职工办理入职,但拒绝签订试用期劳务合同,原因巧妙避开了劳动法的规定事项。

用人单位委托劳务公司招聘职工,撇开了直接聘用关系,职工等同于“外派”性质,对于劳动者非常不利的,一旦职工不符合岗位要求,随时一脚踢开。

总而言之,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合格辞退员工,还是很常见的。作为求职人员,为了切实保障自己的利益,务必选择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协议,保障自己的权益。

不论用人单位怎么想,一旦签订了劳务协议,就只能按照劳动协议办事。这时,用人单位认为你不合适,想辞退你,要么给予明确的证据,要么按照劳动法赔偿,即使单位故意找茬,也是试用期之后的事情了。

同时,你在试用期内发现单位不适合自己或者单位有辞退你的想法,完全可以骑驴找马,当找到适宜的岗位时,提前3天告知用人单位即可。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您,欢迎关注交流。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辞退,没有经济补偿。在试用期内,只有员工存在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过失性辞退的四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才可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不适宜工作岗位,只有在你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才可将你辞退,对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由公司方负担举证责任: (1)公司方有证据证明其已将录用条件明确告知你; (2)公司方根据录用条件对你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是你未达到录用条件; (3)考核结果告知你,并通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就你所述情况,公司方属无理解雇,需要向你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由于你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就按一年的标准发给你经济补偿金。扩展资料:支付条件应支付情形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一章(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协议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范围有所缩小。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考虑到有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跳槽,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一般不会失业,或者对失业早有准备,如果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不太合理,因此对协商解除情形下,给予经济补偿的条件作了一定限制。(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1、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2、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3、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注意: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时的经济补偿、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务派遣中的经济补偿,都是要给付的。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清偿顺序中第一项为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因为有违法行为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时,劳动者是无辜的,其权益应该受到保护。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规定是增加的规定。(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有些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如《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国营企业的老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领取相当于经济补偿的有关生活补助费。尽管《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于2001年被废止,但2001年之前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仍可以领取工作之日起至2001年的生活补助费。不应支付情形按照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括:1.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高劳动合同工资待遇但劳动者不愿意续签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2.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3.由于劳动者的过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所述,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员工在试用期内,如企业有证据证明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的,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无经济补偿金。

员工试用期无理由被辞退,公司不仅需要赔钱,还需要双倍赔钱。

只要单位是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无论员工是否在试用期内,都需要对劳动者进行双倍的经济补偿金赔偿,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也就是在公司工作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最长期限6个月),因此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按半个月计算,双倍的话就是1个月。

这是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的理想状态,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很少出现公司给试用期员工赔偿的情况,以致于大家都认为在试用期内被辞退就是很正常的一件事。

一、员工认为没必要,不值得和公司耗下去。

很多时候,员工知道公司辞退是不合理的,但没有那个时间和精力去和单位耗下去。

一般情况下,单位不会主动谈赔偿的,员工就算要求单位赔偿,单位也会各种理由拒绝,这种情况下员工真正想要拿到赔偿款,得走劳动仲裁的形式。

但是走劳动仲裁,一耗精力,二耗时间,三给自己未来求职带来负面影响,劳动者权衡利弊之后还是认为不值得,比起让自己赶紧找到新工作来说,这并没有那么重要,投入时间找到新工作比维权更有价值,因此劳动者碰到这种情况最后往往是自认倒霉。

二、公司吃准了员工不会维权,所以故意这样做。

而公司这一方面如此的不守法,无非也就是吃准了员工维权困难,能不赔就不赔了。

员工离职时赔和劳动仲裁后赔偿,价格都一样。对于公司来说,会选择这样的机会成本,因为不是人人都会维权,少一个人维权自己就少一分损失。这样做万一有劳动仲裁事件,公司无非就是出点人力,别的没有其它多的损失。

另外一个方面,公司也会找到各种试用期员工辞退的理由,一句不符合录用条件可能就让劳动者百口莫辩,试用期员工本来对公司了解就不够,公司随便一个理由就能把劳动者给PASS了。

所以,试用期无理由被辞退,理论上可以得到赔偿,而实际上这不过是个借口而已。

我是春风HR,你身边的人力专家,了解更多人力资源和职场信息,欢迎关注本号。

个人观点

不合理也不合法

1、从12月3日入职到第二年的3月12日被告知不能转正,期限已经超过了试用期的三个月时间

2、试用期到不达用人单位的要求,需要解约的,需要在试用期结束前通知员工

3、延迟转正就是延长试用期,公司需要与员工协商,协商不成的,员工可以要求赔偿

4、赔偿标准为,工作时间不满半年的,按照半个月工资进行赔偿

谢邀

第一个问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四款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你可以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的2倍)。如果单位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你不胜任工作,很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个问题。没交社保的问题。社保局是不会受理你关于补交社保的事,社保局仅是社会保险的经办机构。至于你这种情况是不是需要补交,需要由仲裁或者法院来裁判认定,如果最终仲裁委或者法院裁判认定公司需要给你补交社会保险,你再拿着生效的法律文书去社保局办理补交。

第三个问题。你工资4000多,个税起征点都没到,不需要交税,即便是需要交,这个税也是你自己交,公司只是代扣代缴。这一点上,公司没问题。

如果你认为公司做的过分,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是,个人认为没太大必要,能获得的经济利益不算多,不如专心再找下一份工作。供参考。

谢谢朋友的邀请!祝您!身体健康,万事如意!在试用期公司可以辞退试用的工人,在试用期公司如果感觉试用的工人,不适合这个工作公司有权力马上辞退。试用期主要就是为了,看看你适合不适合这个工作,如果合适就留下,如果不合适那就只好让你走人了。国家设立这个试用期,就是为了保护双方的利益,如果试用期以后,在随便辞退工人就是违法行为了,试用期以内可以合理辞退试用的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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