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回扣算职务侵占吗_拿回扣是职务侵占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16:06:41 人阅读
导读:这个问题是个好问题,我是个医生,说两句题主和大家参考。首先我们要先说明,在理论上,回扣也好,提成也罢,只要影响了公平性,损害了第三方的合法利益,那都可以叫做“商...

这个问题是个好问题,我是个医生,说两句题主和大家参考。

首先我们要先说明,在理论上,回扣也好,提成也罢,只要影响了公平性,损害了第三方的合法利益,那都可以叫做“商业贿赂”,都是违法的。

然后,我们可以明确的讲:销售人员拿提成和医务人员拿回扣,这个本质上没有区别,真没有区别!这都是劳动报酬的一种体现,没区别。

但是,医务人员拿回扣确实是违法的。这里的原因很多很复杂,可以讨论和讲述的内容很多,限于篇幅,我们就其中一些要点讲述和讨论一下。

这首先是“文化容纳度”的问题。就是人们所共有的传统文化价值观中,能容纳什么(为正常)不能容纳什么(为正常)的问题。

在中国,从古至今,都是把医家推向神坛的。所谓“不为良相,便为良医”么!所谓“医者父母心”么。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医家就应该像菩萨一样舍己渡人。所以,中国社会对医家的道德要求就非常高了。而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重农抑商,认为商家是“无奸不商,无商不奸”,商人么,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就是“小人喻于利”的卑鄙小人,卖东西的销售人员本来就是“奸滑奸滑”的,甚至就“应该”是坏人才对。于是,对销售人员的道德要求,相对而言,也就了了无几了。

这种文化上的歧视带来了不同的公众容忍度,也塑造了不同的是非观,并且影响和决定了法规规定。医生作为“良相良医”一般的道德“圣人”,就应该安贫乐道,舍己渡人,怎么能拿回扣而沾染铜臭气呢?!

第二个方面,这个就是那个老生常谈的,中国的医疗卫生投入严重不足加上医疗资源分配上的巨大不公平,以及严重浪费了。

其实大家都知道,就像有人说过的(大意),招聘时给你大谈理想的都是因为没钱(不打算给你钱),有钱就不用没完没了的谈理想了。“周扒皮”要是有钱,那也就没必要晚上放着好好的睡觉不干,非要跑到鸡窝里去学鸡叫了。欧美发达国家的医生是典型的高收入人群,但在中国,这个么,坦白的说,本来医疗投入就很有限,而且,还得先由少数人可着劲的花。然后,钱不够了,自然需要背锅侠了。

我本人是个医生,但我这样说并不是因为我本人是个医生。问说的是客观事实。中国的医疗卫生支出确实不高,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应该说真的是低的可怜。而且,这还有个公平问题,少数人耗费了大量医疗费用。这么说吧,很多人可能也知道,全国十几亿人中,大约一两百万的少数人,耗费了全部医疗费用中的接近百分之四十,剩下的十几亿人,花剩下的百分之六十(多一点)。这个差距之大,我们就不多说了。

大家要知道,医生用药治病,这是个典型的“技术活”!再说一遍:用药治病是技术活!医生最基础最重要的的本事就是知道什么疾病该用什么药,以及这个药该怎么用(静滴还是口服?一天一次还是一天三次?……)。药物治疗是整个医疗技术中最核心、最重要、最基础的技术。没有药物治疗,那就没有医学可言了。

这本来是常识,很基本的常识。但是呢,毕竟没钱么,只能“假作真时真亦假”了。而且,我们总不能说“良相”如何如何吧?于是,很多非理性的、明显违反常识的东西就出现了。比如说妖魔化药物治疗。好像用药治好病没有技术含量,是下里巴人,只有把病人拉到手术室里去做大手术,那才是高大上有技术含量的阳春白雪。

而这又造成了巨大的浪费。于是,投入不足,分配不公平,浪费严重,最后的结果,那就是正常的也会变成异常了。

医生拿回扣和销售人员拿提成,这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如果说影响公平和第三方利益,那医生的影响也不比一般销售人员的影响大多少。其实,坦白的讲,现在因为医院管的很严,而且已经是药品零差价了,加上还得招标。所以,很多药厂都是转向了药店,通过给药店营业员额外提成的方式,来增加自己的销售量的。

其实,医生真的不是神仙,也不是能让你唯唯诺诺的领导,医生真没那么大的本事如何如何。在今天,神话医生,把医生绑上道德祭坛解决不了问题,只会带来更大的不公平和更多的浪费。

当然了 除了文化和钱的问题,还有很多其他影响因素也很重要。但总的来讲,文化和钱的问题,是最重要的影响因素了。

再过一段时间,比如说再过二三十年,中国进一步发展了,那么,中国的医生也会像西方那样,成为典型的高收入人群。到时候,也许有些问题,就能解决了。至少到时候,不至于昏了头式的认为只有动大手术才有技术含量,用药治病没技术含金量了。

就说这些吧,供题主和大家参考。抛砖引玉,欢迎斧正,谢谢邀请,谢谢阅读。期待在交流中共同提高。

涉嫌职务侵占罪。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重要的是看看回扣是不是明确约定的,如果是的话,那就是正常的佣金,否则,有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但是,职务侵占罪的可能比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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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在认定时,需要满足“利用职务之便”这一要件。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担任一定管理性职务或因工作需要而主管、经手、管理财务的便利。您所说的这种拿回扣的行为,应该是满足利用职务之便的这种认定,是利用了自己的职务特点收取了他人财物,所以应该是职务侵占。

不属职务侵占罪,应该是受贿罪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根据法律规定,在回扣问题上成立受贿犯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收受回扣的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公司、企业、单位人员受贿罪)或者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单位受贿罪); 第二,收受回扣在客观上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第三,收受回扣构成受贿犯罪,必须达到成立受贿犯罪所要求的数额; 第四,收受回扣以受贿论处的主观要件,与普通受贿犯罪的主观要件相同。 2)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3)如果你是商业人员,吃回扣计入公司的帐的话,那没事;如果不记账,自己吞了,那有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可以肯定而明确的回答:完完全全属于职务犯罪。但具体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或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还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进一步区分。一般来讲,属于国家行政事业管理人员的职务犯罪应属于前者,其它人员则属于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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