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挪用被监护人财产_监护人可以变卖被监护人的财产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18:02:42 人阅读
导读: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根据这一规定,监护人只有保护被监护人财产的权利,没有处分的权利。另外,假如说监护人是把被监护人的房子卖掉来治疗被监护人的病,这也是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出发的,依照本条法律规定也是允许的。但是,不得以给被监护人治病为借口,将被监护人的财产变卖后挪用或占为已有。如果病治好了,多余的钱,监护人是不能私自处理的,应当由监护人为被监护人妥善保管,等到监护人死后,按照遗产处理。

法律上没有明确禁止此种交易行为.但从法理上,监护人虽然对被监护人的财产行使代管权,不得侵害被监护人的利益,但监护人在承担监护职责之外,还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因此可以受让代管的被监护人的财产,只是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1)支付不低于市场交易价格的对价 (2)将支付的对价作为被监护人的财产予以监管,除非为被监护人利益,不得挪用 (3)经过基层组织或其他次位的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同意或者交易过程受他们的监督 比如:可以买下被监护人的房产,因为被监护人不能参与协商,但不得低于市场价格 (防止损害现行利益),必须完全支付房款(因为赊购是正常交易的例外),其他监护 资格人同意或参与签字(防止损害未来利益,如预期房价上涨或未来的居住权)

只是转到监护人名下这一行为的话,并不算是违法行为。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财产代管人,如果他把财产转移到自己名下并擅自处分,变卖财产毁损财产的话才是违法行为

您好,杭州张律师为您解答一下这个问题。

先给个结论:卖房行为原则有效,例外无效。

那么,什么叫原则有效呢?

我们都知道,监护和被监护的形成都是有原因的。举例说明,父母是孩子的监护人,那么,父母把未成年孩子名下的房产卖了,您觉得是有权处分还是无权处分呢?其实,这在大多数情况下(出于被监护人利益考虑的行为)都属于有权处分。在监护和被监护的法律关系中,正是因为被监护人主观意志上的缺乏(以及行为能力上的限制),才需要成年的监护人来帮助其完善。所以,很多事情其实监护人都是出于为被监护人利益考虑可以直接作出决定的。这也属于有权代理和有权处分。

那么,什么叫例外无效呢?

在本题情形下,例外无效指的是监护人的卖房行为并非基于被监护人的利益考虑而为之(例如卖房治病,卖房求学等),相反,监护人的卖房行为还严重侵害到了被监护人的利益(例如卖房后用于自己挥霍等)。此时,因为在卖房代理和被代理的关系中,监护人的行为严重损害到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卖房行为应归于无效。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情形在实践当中非常难以维权。需要先行变更监护人,再由新的监护人向前一监护人主张责任。

希望我的解答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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