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犯罪判决_夫妻共同犯罪如何量刑?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18:00:27 人阅读
导读:我对这个问题的理解是,提问者可能是问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受贿。要回答这个问题,先要知道什么是受贿罪。(1)受贿罪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当然国家工作人员这一概念在具体司...

我对这个问题的理解是,提问者可能是问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受贿。

要回答这个问题,先要知道什么是受贿罪。

(1)受贿罪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当然国家工作人员这一概念在具体司法解释中有所扩大,这里不作讨论);(2)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3)必须要有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必须要为他人谋取利益。

我先假定丈夫是国家工作人员,妻子没有职务(现实中也有可能妻子是国家工作人员,而丈夫没有职务,或者双方都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情形,但这不是提问者的问题要点)。

那么,如果丈夫受贿了,是否会牵连到妻子呢?也就是说认定双方是否是共同犯罪呢?

这必须要满足几个条件:(1)两人的主观故意是共同的。也就是说丈夫受贿是夫妻两商量好的,或者虽然没有商量,但是妻子明知这是受贿行为而默许。(2)两人共同的行为。比如丈夫具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妻子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比如帮助收取钱物,使用该钱物等。(3)当然还得有刑事责任能力。如果一方是精神病患者,就没有这个能力了。这是例外。

要更深入了解和回答这个问题,还需要了解下列一些情形要加以区别:

一、妻子是不是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这是一个新罪名,是从以前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财物罪变过来的。如是妻子在丈夫受贿之时,并不知道丈夫的受贿事情,也没有参与任何活动。但是,在丈夫受到追查过程中,为了掩饰丈夫的罪行,将丈夫所得或所得的收益进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比如帮助退还给行贿人等。这种情形妻子就不是构成共同犯罪,而是构成新的一种罪名,也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当然,如果妻子事前就有共同的故意与共同的行为,即使有后面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一般也只追究前一种受贿罪,后面的行为只是情节严重的表现。

二、妻子是不是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如果丈夫对于妻子的行为并不知晓,只是妻子利用丈夫的影响力,为他人谋取利益,索要财物或非法收取财物的。这种情况下,丈夫并不构成犯罪,而是妻子单独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当然更不可能是共同犯罪。

这也是《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加的一个罪名。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这里的近亲属就是指妻子。

所以夫妻共同犯罪的认定其实就是两点:是否有共同的故意以及是否有共同的行为,共同故意包括默许,共同的行为包括不同的分工协作等。

说一个毛骨悚然的案子。

1985年5月16日,陕西省商县刘湾乡叶庙村40多岁的杜长英,一大早就起来了,和哥哥一起进城给猪买豆饼去了。在城里两人分手后,杜长英就再也没有回家,家里人四处寻找都不见踪影。

5月27日黄昏,杜长英的哥哥再次进城寻找,路过县造纸厂的时候,他找到了在里面做出纳员的表弟,说了说杜长英失踪的事情。

结果表弟愣了一会儿,赶紧说:两天前,有人拿着一张一块八毛五的卖麦草的条子来领钱,条子上的名字是杜长英。问那个人怎么回事,他说是杜长英欠他钱一直不还,他要来了条子抵债。

第二天,表弟辨认出了,来领钱的人正是44岁的龙治民。

于是,杜长英的家人立刻抓住龙治民,要扭送他去派出所。正在僵持不下的时候,又来了一个人,也是找龙治民的。

原来,这个人的弟弟姜某某,在车站遇到龙治民,被雇去干活,也失踪了。

这下事情大了,他们赶紧把龙治民送到了县公安局。

审讯当中,龙治民说,杜长英的麦草条子是他拿的,因为杜长英欠了他20块钱。至于姜某某,在他家干完活就走了。两人的下落,他不知道。


一个普通农民,能翻起多大的浪?办案人员心里有疑惑,决定先把龙治民关起来,第二天到龙治民家里看看再说。

(据说这是当年的现场)

1985年5月29日早晨,两名公安人员来到了杨峪河乡王墹村龙治民家。这里脏乱不堪,各种杂物堆得到处都是,气味也是非常难闻。

龙治民的妻子闫淑霞下肢瘫痪,行为古怪,也问不出什么所以然来。

公安人员搜查之后,立刻回到局里汇报。当天下午,公安局又派出警力,来到龙治民家搜查。

虽然龙治民家里气味很难闻,肮脏不堪。经验丰富的刑警队长还是察觉到一丝异样,臭味中包含着腐尸的味道。

于是,办案人员细致搜查,在一个萝卜窖旁边,一堆散乱的麦草下面,发现了两具男性裸尸。

办案人员立刻封锁现场,统治看守所把龙治民铐起来,加了脚镣。

发现的两具尸体,一个是杜长英,另一个却不是姜某某,而是一个十多岁的男性。进一步搜查之后,又发现了一个满满的化肥袋子,里面装着一具50岁左右的女尸。

根据村民提供的线索,办案人员又挖开了一块菜地,清理出了一个长3米、宽2米的场地,里面都是死尸。这是尸体头脚交错摆放,像码柴火一样整齐而紧凑……而且,仅仅是上面一层就有八九具尸体。


现场公安人员立刻决定:暂停勘察,立即上报省厅!

到5月31日上午11点,这个“3号坑”清理完毕,整整33具尸体。据一位当时参加清理的法医说,当时大家的心理承受力已经到了极限。

但是很快,“2号坑”又被发现了。这个坑位于东侧猪圈里,长2米、宽1米、深1.5米,在这坑里,挖出了8具尸骨。这里掩埋的尸体,遇害事件比“3号坑”要早一些。

6月5日,在龙治民家厕所东墙下,又发现了“1号坑”,这里发现了更早的4具尸骨。

三个尸坑,加上3具没来得及掩埋的尸体,一共是48条人命。

后来经审讯调查得知,龙治民夫妇从这48人身上,仅仅得到了人民币573元,手表6只,还有就是受害人的衣服。

龙治民夫妻到底是怎么杀人的呢?

原来,从1983年开始,龙治民就到商县汽车站、广场等人流量大的地方,以帮人找工作的借口,把一些外出打工人员和痴呆残疾者诱骗到家里。

之后先让他们帮自己干活,等到晚上睡觉后,由妻子照明,龙治民杀人。杀人后扒光受害者衣服,头发剪掉藏起来,尸体等到深夜的时候在埋到土坑里。

其中有一次,龙治民还诱使罗某某、王某某、杜某某三人,先后与妻子闫淑霞发生关系,之后才杀害了他们。


经过鉴定,龙治民没有精神疾病。

在审讯当中,龙治民还振振有词的说:“我一不杀科技人员,二不杀国家干部,三不杀职工、工人。我只杀残废人,只杀愚昧无知憨憨傻傻。” “ 我杀人也不只是图钱财,我是为国家除害哩!”

得知自己判了死刑,龙治民说:“人家黄巢杀人800万,都没判死刑,为啥给我判死刑呢?”

……

龙治民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因为是男孩,所以从小娇生惯养。但是从小个子矮,身体弱,所以经常会被别的小孩欺负。

长大后,龙治民的生活非常贫困,只娶到了一个残疾女子。吃大锅饭的时候还好,1982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龙治民似乎被逼到了绝路。


1985年9月20日,商洛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二人极刑。二人提出上诉,陕西省高院来人提审后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1985年9月27日,龙治民夫妇被处决。

因为公开的资料并不多,关于龙治民的很多情况并不全面。总之,我们无法想象,他有着怎样的心态,能和亲自杀死的48人住在一起……

诉讼离婚时,家庭财产可以分割,但是夫妻共同债务,牵扯到第三人的利益,不适合离婚时分割,法院也不会分割。特殊情况下,如果债权人全部以第三人身份到场,并且明确表示同意分割,原则上也可以分割,不过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极少。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钟延成律师为您解答:

(一)夫妻一方因违法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应认定为债务人的个人债务。

(二)判断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关键在于审查家庭是否分享了利益。

(1)如果家庭通过债务人的活动从中受益,例如在从事家庭运营等活动中发生侵权行为,按照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原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如果债务人的活动并非为了家庭利益且家庭也未从中受益的,应认定为债务人的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犯罪也要按照刑法规定定罪量刑: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 【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法院会根据夫妻二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做出公正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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