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因为被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属于客观执行不能情况。所以,这个对债权人,怎么能说是有利?甚至应该说,对债权人是不利,而对债务人是有利。
法院执行中,除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并用于执行以外,还会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惩戒措施。目前的执行惩戒措施主要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同时根据规定,符合条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内删除失信信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种是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况。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符合条件是需要删除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恰好有一规定是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相关。
根据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所以,法院终结本次执行以后,被执行人是可以要求法院删除其失信信息,这个对被执行人来说算是有利的规定。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京悦所李亚超)
“终本”是法律人对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简称。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般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在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经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穷尽其他执行手段仍无法执结案件,或者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但又没有履行完毕的情况下,法院依职权或者依申请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的一种特殊制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司法文件规定的一种特殊终结制度,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执行程序暂时终结,暂时终结后根据情势变更可产生再次启动执行程序或不再启动执行程序的后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程序性终结,暂时性终结,而非实体上的彻底终结,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依法及时恢复。
首先,你要确认执行法官是否穷尽了财产查控措施。看法院是否查询被执行人的收入、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等;查控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等;查控被执行人的交通运输工作、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查控被执行人的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
其次,看法院针对你提供的财产线索是否进行核实。
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可通过两种途径恢复执行:
一是申请执行人可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该方式便需要申请人自行去查找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
二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人民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恢复执行。通过畅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恢复渠道,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执行案件终本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执行的相关规定。
申请强制执行后,终止执行了?是不是对方账户也解冻了?
不会。因为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会以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期限限制。
法院虽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原先的执行措施及惩戒措施都不会解除。如果所有的措施都解除,那我们强制执行也没有什么意义。被执行人仍然可以继续使用银行卡账户,不受任何影响。所以,这些执行限制措施不会解除。不过,我们的账户冻结是有期限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所以针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有效期限是一年。这个申请执行人要特别注意。有的法院在保全或冻结期限到期前会主动跟申请说明,告知申请人是否续行期限。不过也有的法院不会主动提醒当事人冻结期限到期。如果当事人自己忘记期限,并没有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那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将自动解除。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已经发生多次,导致当事人的权益遭受严重损失。
终结本次执行,就是本案走完所有法律程序,最后就是对被告进行强制执行时,法院发现被告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也就是说被强制执行的对象既无财产也无钱,法院一时失去了强制执行的基本条件,老赖什么都没有,无法强制,法院不得不暂时终结本次执行,这个终结并不是永远的终结,不代表此案的结束,只是本案件走完了所有程序,一旦发现被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又可重新启动对被告的强制执行的程序,原告也不必悲观失望,应积极主动寻找被告的财产线索,及时向法院提供,配合法院重启强制执行。
此回答如有不对之处可指正,谢谢。
目前的政策对付老赖基本没有任何作用。老赖根本不怕。都有办法化解。入刑才是真正解决执行难的唯一出路。
一、先说说执行期限。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胜诉方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两年内向一审法院执行局或者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这是强制执行的第一个期限。
强制执行应当在六个月内执结。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执结的报院长批准可适当延长。多数情况下,半年没有执结的,会以终本形式结案。
二、终本,也就是终结本次案件。一般来说,六个月不能执结的案件,执行局会做申请人的工作,要求申请终本案件。终本,也就是执行案件的暂停。今后申请执行人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申请恢复申请。
三、中止执行:实际上就是在一定条件下的的暂停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5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四、终结执行。就是永久结束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在法定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后者则导致执行程序最终结束。
五、进入执行程序后,只要被执行人不死亡,申请人不主动放弃,法院不裁定终结案件,原则上对被执行人的追责是终生的,不要以为拖一阵子就没事了。
五、结案。如果申请人的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到位,或者双方经协商做了让步一次性付清,案件实际上已经执行完毕,这时可以办理结案手续,这个案子就是真正画上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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