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价格参照变卖价格_变卖失败后,以物抵债怎样定价?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4 20:36:20 人阅读
导读:人民法院对于查封的物品,最直接的办法就是进行评估拍卖,但是也可能遇到流拍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将案件得以执行,人民法院的法官在征得当事人双方意见,在同意的情...

人民法院对于查封的物品,最直接的办法就是进行评估拍卖,但是也可能遇到流拍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将案件得以执行,人民法院的法官在征得当事人双方意见,在同意的情况下,也可采取“以物抵债”的办法,但是对于物品的价格不是由谁说了算是,要由评估师进行估价,对价格要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在双方当事人对价格无异议情况下,可办理“以物抵债”,使该执行案件顺利执行。

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在对房产的变现过程中,需要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有的时候也会遇到流拍,也就是拍卖不出去,这时候进行以物抵债是可以的,但是要双方当事人同意,然后由评估师进行估价,在双方当事人对估价无异议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以物抵债,房产的价格一般是由评估师定的,

以物抵债属于以物折价偿还债务的行为,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应该是一种债务的清偿方式,如果发生执行回转应该是回转同样数额的金钱,而不是同一个物。进一步可以这样想如果抵债物被转让而无法回转,只能是按折价款返还即可。

第一次流拍即可以物抵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也就是说,第一次流拍后,只要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就可以以物抵债。楼上的回答全部错误。

第一次拍卖流拍之后,降价10%-20%,进行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再流拍,降价10%-20%,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再流拍,债权人同意以物抵债的,以第三次保留价以物抵债给债权人。《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法院执行两次流拍后,可以按流拍价变卖。如果没有其他人报名,债权人(执行申请人)可以按照变卖价格接收被拍卖标的,以抵顶部分或全部应执行款。但执行申请人应向法院书面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手续,变更产权登记。如果接收执行标的后不及时过户,一旦发生被其他法院对被执行人查封或执行情况,很可能会造成损失。如果不具备 过户条件,可以要求法院下达执行裁定,并将执行信息用报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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