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案件定性的审理注意事项_案件定性依据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13:21:37 人阅读
导读:派出所的立案只是立案侦查,在侦查的过程中如果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派出所就会停止侦查。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是国家行为,而不是私人行为,并不是私人想调解就能了事的,私...

派出所的立案只是立案侦查,在侦查的过程中如果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派出所就会停止侦查。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是国家行为,而不是私人行为,并不是私人想调解就能了事的,私人不得干预。对于自诉刑事案件,我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但如果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则不适用调解。而对于公诉案件,撤案的决定权在检察机关手上,受害人可以就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接受调解。根据法律规定,公诉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指法院决定涉外民事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确定所应适用的准据法。连结对象是抵触规则两个必要构成成分之一,指抵触规则中所使用的概括性概念,以便指示包括在该概念中的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律。 在国际私法中对连结对象的解释

报案人一般是案件的受害人,受害人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对于案件的定性可以向检察院公诉部门提出代理意见。检察院公诉部门可以变更公安机关对案件的定性。

如果案件到了法院,代理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案件定性的意见,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从证据的要求来看,对当事人的询问要客观、全面、及时。

“如果报案人从不同的角度陈述同一犯罪事实,性质不同。”说明报案人没有全面、客观、真实的叙述案件的全部情况,否则不会存在从不同的角度叙述,定性不同。所以要认定犯罪事实,要搜集多方面的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现场勘查资料、犯罪嫌疑人的、证人证言等,然后要根据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来认定案件的事实,事实认定了,案件性质就能确定了。

我也做过书记员,当初和你一样,也非常的紧张,担心会出错。


初次担任书记员的人都会遇到一个问题:写字速度太慢,总觉得跟不上庭审速度;记录总担心不够,不知道什么错可以犯什么错不能犯;又因为紧张在审理过程中不好意思提出这个问题,最后是不知道从头到尾书记员记录的程序。


其实,我们分析一下,书记员庭审记录的法律作用是什么?书面记录主要是对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和法官的审理内容进行一个记录,因为最后都要当事人签字确认,所以笔录中的事实比较能真实的反映审理中的情况。特别是案情比较复杂的案件,可能要经过多次的审理,那对每次审理的记录进行查阅,可能比较全面的看到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法官的活动和事实认定。


而书记员做笔录的关键:一是尽量全面的反映整个审理的流程程序,二是真实反映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的陈述事实。书记员不能根据自己的主观意识随意改动当事人的陈述,特别是可能影响到案件定性的内容。


所以,给你几点建议:

(1)看一看别的案件中书记员的庭审笔录

(2)开庭前准备阶段请教主审法官,请其在开庭前适当要求当事人放慢语速,相信大部分法官都能理解你的心情。


(3)书记员在开庭前要做的事情:核对当事人到庭情况和身份,有些地方宣布开庭和宣读法庭规则的事情也由书记员承担,这些东西比较简单,可以请教一下老资格的书记员。


笔录的格式是固定的,前面是一些内容,比如:开始时间、地点、到庭合议庭成员、到庭当事人等,这些资料是可以一开始就填好的。另外,一些开庭程序中的话语和事情是一定,比如: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信息,宣布法庭规则,接着简单陈述案情。之后当事人陈述阶段,先是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基本是念一下起诉状)。其中诉讼请求只要按照起诉状中原告的几点诉讼请求抄写一下,如果有临时增加的要注意。有关案件情况不用详写,写“略,详见起诉状正本”。


在记录中比较难的是: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特别是当事人的陈述语句,尽量以原话做记录,比如:被告说“我心里那个恼啊”,你最好不要记录成“我非常生气”,因为,根据每个当事人的身份和素质话语都可能不同,这种情况下做的记录,如果要多次审理,可能对当事人是否有过这样的表述会产生怀疑。另外,不要用自己平时记课堂笔记时的简写或符号。要逐字逐句记录,特别是当事人的讲话。


另外,适当的简写,比如:一个当事人说他某天做了一件事情,他把早上起床到吃早饭、搭公交、路上喝了瓶水这样的事都讲了一遍,你就要提炼出他话语中有用的部分记录下来。有些东西是已经认定过的,就不需要详细记录。

对当事人的话没有办法完整记录,但这些话又比较重要的,可以提醒法官让当事人再重复一遍。


每个当事人的话都成一段或一行。另一个人讲话,要另起一行记录,不能连接在一起。


在记录时表示名称时,可用当事人的姓表示。


(4)记录中难免有修改,在修改的地方,不要用消字液或修正液,也不要重重的涂成黑黑的一片。在写错的地方用笔划一道就好了,接着做正确的记录。

(5)对法官在庭审中的问话要记录清楚。对主审法官说的:“现在法庭调查阶段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辩论阶段”等类似表示审理程序过渡的语句要记录清楚。

法庭对当事人举证证据的认定或否定意见要记录清楚。比如:证据1是原告提供的被告书写的借据原件一份,例:


主审法官(以下简称“张”)问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证据1你是否认可其真实性,是否还有异议


被告:认可。无异议。

?张:原告是否有认可,是否有其他异议或补充

原告:认可。没有。

?张:本法庭宣布,原告提出的证据1:双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均无异议。本法庭予以认定。

上面的话就要记录在案。上面的情况也可以记录成:

?张:对证据1双方是否认可,有无异议、补充

被告:认可。无异议。

原告:认可。没有。


有时候在记录法官问话时的身份记录,也可以这样记录:“?张:”。不过这个书记员可以根据情况发挥处理。


关键是记录清楚、完整就可以。


(6)庭审结束后,在笔录中有陈述的当事人都要在记录上签字盖章。法官不需要。你要让有表述内容的当事人对你做的笔录进行检查,每个人只核对自己所讲的内容,当事人觉得有不一样的地方,让他就在记录旁进行修改,将他自己的意思写清楚。当事人不能对别人的陈述表示异议。核对无误的,在笔录最后一页写上:"记录无误"之后签上自己的名字,然后用红色印泥在笔录上加盖手印,在签名处和每一处他的话语的地方,每一处都要。如果在记录中你有修改的,在修改处也要加盖手印。


当然,你也要在笔录上签字。


(7)做庭审记录不能用纯兰钢笔墨水和铅笔、圆珠笔,只能用蓝黑或纯黑颜色的笔记录。最好多准备几支,以备所需。


暂时就想到这么多,祝你一切顺利,具体的情况请教一下资深的书记员。而且所有的事情只要放胆去做很快就会有感觉,只是胆小的只是想是不会有提高的。

违法必然违纪,违纪不一定违法。纪律是某群体的内部规章,法律是全体公民的行为准则,定性的唯一依据就是对照法律条文。太绕口了,举个例子吧。

我们常说党纪国法,党的纪律约束全体党员,党员是全民的模范先锋,党对自己成员的道德要求肯定高于对普通百姓,所以党员干部作风问题就属于违纪,可能会警告处分,甚至更严重。普通人男女关系问题,只要两情相悦,法律不管,顶多是道德舆论谴责罢了。所以常说道德的底线是法律,只要还没突破道德的底线,就不违法。

但相反,党员一旦受到刑事处分, 即便是缓刑的,也仍然要双开,也就是说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因为这是党章的要求,党纪要严于国法。

刑事处分与纪律处分的异同还是很容易区别的,比如前者刑事强制措施有拘传、刑拘、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非常严厉;而后者即便是纪检委的双规、留置措施,也不能跟前者相提并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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