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1。维护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所属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状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
2.纪律检查和国家行政监察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和国家的。
3.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种职能。
中国的监察机关是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专司国家监察职能。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团休和个人无权行使监察权。职权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依照法律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行政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能就是对政府行政部门工作运行加以监督,更好的权为民所用
监察机关职责:
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的职责范围:(1)审理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或作出处分决定的案件。(2)审理需呈报上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同级党委、政府审批的案件。(3)审理虽然不属于本级监察机关直接行政处分权限之内,但由本级监察机关直接立案调查,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案件。(4)审理申诉案件。(5)审理征求意见案件。包括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征求意见的案件和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检查部门和信访部门征求意见的案件。(6)审理下级纪委呈报的备案案件。(7)审理本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案件。(8)审理下级纪委对同级党委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请求予以复议或复查的案件。(9)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工作和执行纪律的情况调查研究,进行业务指导。(10)草拟案件审理程序方面的条规和规定。
《行政监察法》第十九条规定:“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本条所称履行职责,指监察机关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所履行的各项职责。依照本条规定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三项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的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监察机关在履行监察职责时,特别是办理具体的监察事项时,经过初步工作,在掌握一定情况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全面、深入地了解情况,查清问题,有权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向监察机关提交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必须履行这一法定义务,无条件执行,完整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如计算机指令、网络地址等。监察机关有权对上述材料进行查阅。监察机关认为有必要时,有权对查阅的各项材料进行复制。复制可以采用摘录、拍照、复印或者磁盘拷贝等各种方式,但应当保证原件的完整,不得毁损。本条所称“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范围相当广泛,包括如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档案、账册、票据、报表、证件、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谈话记录、电话记录、电报、电传、信件、工作笔记、工作日记及录音、录相、计算机数据、电子邮件等;材料载体形式包括各种书写稿、印刷品、录音带、录像带、计算机磁盘、光盘等。
(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办理监察事项时,遇有需由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解释和说明的,与监察事项有关的问题、情况时,有权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作出解释和说明。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有义务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与监察事项有关的问题和需了解的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本项规定所称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可能是行政机关违法从事具体行政行为,也可能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根据本项规定,监察机关在履行监察职责过程中发现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有上述行为时,有权责令其停止。这是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性措施,目的在于及时制止上述行为,防止因这些行为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或者减轻上述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以避免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更大的或者难以弥补的损失。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在依法具有自由裁量权的前提下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时,其行为结果使行为对象产生议异的,不应视为是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监察机关不应因此作出责令停止该行政行为的决定。监察机关在采取这项措施时,不能超出其职责范围,不能违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能影响行政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妨碍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尤其是需要对行政机关具体的行政行为采取这项措施的,更要慎重,一定要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十一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1.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3.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我国行政监察机关的职权由基本职权和辅助职权两部分构成。基本职权是行政监察机关职权的核心,反映行政监察机关的性质。辅助职权是为了使行政监察机关更有效地履行职责而赋予行政监察机关处理相关事务的权力.
基本职权包括:(1)检查权。检查权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依法拥有的对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2)调查权。调查权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依法拥有的对行政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专门调查的权力。(3)建议权。建议权是指行政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的基础上,就一定的事项向被监督部门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的权力。(4)行政处分权。行政处分权是指行政监察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对有违反行政纪律的监督对象依法予以行政制裁,给予行政处分的权力。
辅助职权包括(1)查询权。行政监察机关有权对行政监察机关管辖范围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进行查询。(2)请求协助权。行政监察机关在办理行政违法案件时,可以提请公安、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3)奖励权。行政监察机关有权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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