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认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机构是什么_合同无效认定原则有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1 05:40:32 人阅读
导读: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时需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存在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劳动能力鉴定:伤情稳定后,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时需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存在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伤情稳定后,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需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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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花雪

首先,仲裁请求事项明确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应解除的,会依法裁决解除劳动合同。

1、《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1999年司法解释》)

  第二条: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签订承包合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其所签合同内容违背多数村民意志,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为由,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可通知承包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依本规定第二条所起诉的案件中,对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属本条前款规定的情形,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另外,不同类型的合同仍有不同的致使其无效的规定。

这个问题是普遍存在的,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

五险一金是企业的一大负担,有人测算过,单位给你付1万的工资,再给你买五险一金,正常情况下单位支出了1.4万的成本,而员工拿到手上的大约0.7万左右。

正入上文所述,企业支出的成本和员工拿到手的差距大,而五险一金又是多年以后才能用的。这对于员工来说,活在当下,那管未来,不如把钱拿到手最好;而企业不给员工交五险一金则节约了用人成本。另外一个原因就是现在人才流动大,有五险一金不好跳槽,所以有的员工不愿单位买五险。结合以上原因,企业与员工达成一致,就是企业将五险一金的钱以现金形式发给员工,而员工再自已去买。如此一来,员工每月到手九千多,而企业用人成本也就是一万。

如果员工想买五险一金,那么这里给两个办法:一是要求企业把企业交的也以现金形式发给你;二是跳槽到愿意给你买五险一金的企业工作。根据我多年工作的经验,只有第二种方法更现实。

至于你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或者到法院起诉,这一是成本,二是你在企业没法呆下去。现实就是这么现实,有时法律规定的权力你不要太当真,当真了受伤的是你自已。

楼上说对

用人单位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第一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第二员工上下班及工作期间发生工伤要承担责任、非因工负伤还要支付生活费。第三辞退手续繁琐,稍有不慎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赔偿金。第四合同到期后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所以,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有很大差别的。建议劳动者尽量签订劳动合同,尽最大能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建议用人单位在非重要岗位,可以通过劳务派遣公司使用劳务人员,减少公司运营成本及涉诉风险。

有什么问题不清楚可以添加微信,拒绝骚扰,推销,发牢骚。

任海畅·17156134118

你好,你在这个公司干了将近10年了,没想到公司跟你签合同时用的却是其他公司的名称,这显然不合理;非但不合理,更不合法。加上公司从来没有给你买过社保,所以说你这样的劳动合同可以认定为无效合同。而能够认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机构,只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当地的人民法院,我建议你拿着这样的合同到仲裁委员会去申请认定,一旦被认定为无效合同,那么自然可以要求公司补签有效的劳动合同。

你知道你们公司为什么在跟你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故意写成其他公司的名称吗?那是因为公司觉得可以避免给你缴纳社保,而且一旦你用合同维权的时候,公司可以否认与你签过劳动合同,因为合同上的公司名称不是你工作的这个公司。你去投诉这个公司,人家都不会受理,这就是公司的本意。所以你想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就是要认定合同是否有效。

一旦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你必须要求公司立马和你补签劳动合同。当正规的劳动合同签订好后,你就可以要求公司给你补缴近10年的社保。如果公司不给你补缴社保,那么你可以选择在职投诉公司,也可以选择解除劳动合同。

不过通常情况下,一旦你与公司产生劳动纠纷,你就很难继续在公司待下去了,所以你可以选择解除劳动合同,以维护自己更多的权益。解除劳动合同后你可以有两个权益主张,一是要求公司补缴近10年的社保,二是要求公司支付10个月的经济补偿。但要注意解除劳动合同内容一定要写公司未依法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3款之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我建议你先去劳动局咨询一下这个事,然后再采取我讲的三个行动,一是认定合同无效,二是要求公司补签合法的劳动合同,三是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社保补缴和经济补偿金。以上就是我的一点个人看法,希望对你有用。

眼看着快过年了,怎么什么奇葩的事情都来了,其实,用人单位没有提供一份劳动合同给劳动者这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劳动者可以去劳动部门反应情况要求提供属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相关的法律条文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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