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我国集体土地征收没有关于集体土地征收主体的统一规定,相关法律文件中出现的 相关概念是集体土地征收审批主体、补偿方案批准主体、实施主体等,并且集体土地征收实施主 体几乎涉及到了所有与土地有关的政府部门。
由于我国各级政府和各级政府部门都是独立的行政 主体,这样的规定造成了征收主体不明、责任不清、程序繁琐等许多问题。因此,法律应明确规 定统一的集体土地征收主体。从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工的角度分析,应以行政主体为征收主 体;从上下各级行政机关的角度分析,应由省级政府或国务院国土资源部门做征收主体。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遇到拆迁怎么补偿?
农村农民的房屋,都是建筑在集体土地上,拆迁标准都是一样的。
我们国家的土地,只有两种性质:一种是国有土地;另一种就是集体所有制土地。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只要是没有被国家依法征用,它的性质就永远不会改变。
农民建设房屋,都是要在村履行审批手续,写个申请找村里批一下,然后到乡镇土地管理部门,他们按照乡镇规划总体要求,按个公章,发个批件就算完事。说是要经过县级土地部门,其实基本乡镇就代理办了,只需县级备案。因为农民建筑房屋使用的是农村自己的土地,各方面审批都比较简化。所以,农民所建的房屋就是集体的土地性质。
如果要把这部分土地改为国有土地,那各项手续就不是这么简单,要逐级审批,占用多了还要国家土地部门审批,还要向国家交一定数量的使用税等费用。这部分费用是比较多的。
房屋拆迁没有统一标准,标准基本都是辖区市级政府制定,由市长签署后执行。所以遇有拆迁,要依靠当地政府文件为准。
你好朋友,我是三农陆地,很高兴回答以上问题。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建商品房,现在大多数村里,根本不和村民商量,楼房盖起来了,村民们还不知道啥情况,也没有通知文件,土地卖了,楼房盖好了,也卖了,这就是现实状况。按说,农村集体土地,应该属于所有村民,不管土地干什么使用,都应该先和村民们商量,集体表决,要有一半以上的村民同意后,才能进行改变土地的性质,这是属于村民的权力,可是村两委把属于村民的权力,给剥夺了不说,村民们连知情的权力,都没有了,村里的做法对吗?
以上是我个人见解,如有不对,希望不要影响了大家,谢谢大家的支持。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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