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书可以找连带担保人吗_借款人给担保人写保证书有效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18:07:26 人阅读
导读:担保合同在银行一般叫做保证合同,法律上成为担保合同。保证责任生效是看保证人与债权人(通常为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有的是独立的合同,有的是包含在借款合同内的)。如...

担保合同在银行一般叫做保证合同,法律上成为担保合同。 保证责任生效是看保证人与债权人(通常为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有的是独立的合同,有的是包含在借款合同内的)。 如果合同签订之日在2007年10月1日前适用担保法: 担保法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如果合同签订之日在2007年10月1日后使用物权法: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条款合同看出,并无顺序的认定,所以担保合同有效。

1,债权人不保证有效性。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保证人保证按照约定的担保合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般的或连带担保责任)。

2,被担保人,只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债务人签署。该担保可以看作是由借款人提供反担保,保证人承担的相应担保责任,债务人需要清偿保证人承担责任,但不保证多大的实际意义。

3,如果你说,“我只限于担保,担保人,如果还没有,我没有报答他,”这意味着有一个与你的贷款人签订担保协议,这是简单的道理。所以,要么你没有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或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抵押品)。

我国担保法规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不向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为六个月,自债务人应履行偿还债务之日起六个月。

例如,张三向李四出借100万,约定借款于2017年10月1日到期,王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依据法律规定,保证期间届满日为2018年4月1日。自2017年10月1日起六个月内,张三没有王五主张连带保证责任,包括向法院起诉、申请仲裁或者邮寄履行连带保证义务通知函等,6个月保证期间届满,王五就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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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保证书对债权人没有效力。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保证人需要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一般或连带担保责任)。

2、因为上述保证书是保证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只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该保证书可以看成是借款人提供的反担保,即在保证人承担了相应担保责任后,债务人需要对保证人负清偿责任,但该保证没太多实际意义。

3、如果按你说的,“就是说我替人担保,被担保人就算不还,我也不用替他偿还”,那么你与放款人签订的担保协议还有意义吗,很简单的道理。所以要么你不要为债务人提供担保,要么请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物上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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