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取国家秘密罪管辖_泄露国家秘密罪由谁管辖?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18:32:14 人阅读
导读:个人认为,应当是两个行为行为一:受贿行为二:为境外非法提供国际秘密只不过这两个行为是有关联的,所以会被你认为是一个行为。你在题目中也举了例子:就像买东西,给商店...

个人认为,应当是两个行为行为一:受贿行为二:为境外非法提供国际秘密只不过这两个行为是有关联的,所以会被你认为是一个行为。你在题目中也举了例子:就像买东西,给商店3元,买瓶水。这也属于两个行为,行为一:交付金钱行为二:交付 水如果你简单的看为一个行为那么当 你给了钱,但对方没有给你水 的时候此时你所谓“买卖”的“一个行为”就会陷入尴尬

刑法: 第二百八十二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 既包括特殊主体又包括一般主体,如果是特殊主体就由检察院立案,如果是一般主体就不属于渎职性质的犯罪 由公安机关立案。

如果是特殊主体和一般主体共同犯罪,可以由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并案处理,并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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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中提到“重伤”,但是案件本身的性质,也是主要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第十三条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一)重大、复杂案件;

(二)新类型的疑难案件;

(三)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一、刑法第39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二、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获得国家秘密而予以泄露,情节严重的,尽管也以泄露国家秘密罪论处,但其性质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因此,本罪的主体如果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属于渎职犯罪,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如果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侦查;如果是共同犯罪的,主犯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以检察机关并案侦查为宜。

  泄露国家秘密行为者应依法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谢邀!这个要看你说的“泄露国家秘密罪”是中国刑法规定的罪名,还是别的什么东西。如果是只中国刑法,那么要看其他国家的秘密是否也是我国的秘密。如果是其他国家的罪名,那要看是不是该国的秘密,该国是否存在相应的刑事法律管辖原则,以及这个国家会不会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6日),其中以危害国家秘密的安全作为主罪名的,有九个罪名:(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2)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3)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5)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6)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7)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8)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9)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另外,《刑法》中主罪名不针对危害国家秘密的行为,但将危害国家秘密的安全作为量刑情节或特殊犯罪行为方式的涉及到两个条款:一是叛逃罪《刑法》第109条,规定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叛逃罪的要从重处罚;二是利用计算机窃取国家秘密或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28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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