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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原合同有效期_劳动合同期限变更当续签对吗?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8 02:17:47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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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算续签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算续签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这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对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期限,进行变更。

看到大部分答案,都是认为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的。对此我有不同的观点。

首先,说明一下,在劳动合同法中,补偿和赔偿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四十六条规定,没有提到用人单位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这种情形更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关于支付赔偿金的情形。

第三,根据《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但条例并没提到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再进一步分析,即便这种情形,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但该条款说明的是单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变更合同,而本次问题所述的是“单位擅自”变更合同,二者的法律意义不能等同。

第四,根据上述分析,我认为,就单位擅自变更合同一事,应具体分析变更的条款,如果是核心条款如工资待遇、违约责任等关系到劳动者核心权利义务的条款,应不得擅自变更,如涉及的是非重要的、和劳动者切实利益无关的条款,应可以变更。所以不应该一概而论。实务中,就用人单位劳动场所的变更,如果在同一行政区划内变更的,法院可以支持劳动者解除合同,但不一定支持经济补偿金的主张。

综上,具体案件应具体分析,不应该以“擅自变更”为据,劳动者解除合同,就同时可以主张补偿或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虽然公司的做法涉嫌规避法律,但是变更合同确属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只是对原合同进行变更,不是新签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法定签订无固定合同期限合同的条件。

单位仅仅更名,不属于合同主体变更,不需要变更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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