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_原投资人还需要承担企业债务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19:10:53 人阅读
导读:公司倒闭后,天使投资人对公司外债一般不承担责任,但也有例外情况。天使投资是私募股权投资的一种形式,私募股权投资是对非上市公司的投资,也叫风险投资,采用股权形式将...

公司倒闭后,天使投资人对公司外债一般不承担责任,但也有例外情况。

天使投资是私募股权投资的一种形式,私募股权投资是对非上市公司的投资,也叫风险投资,采用股权形式将资金投入提供创新性产品或服务的初创性公司,由于是初创性公司,公司未来的经营及是否盈利具有很大不确定性,因此,天使投资是私募股权投资中处于高风险的投资战略。

天使投资人将资金投入到目标公司,获得了目标公司的一定数量的股权,成为了目标公司的股东。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在我国不存在无限公司。即:我国的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如果公司倒闭,公司依法进行破产,将企业的全部财产处置后仍不能足额清偿对外债务的,未清偿的债务不再清偿,即该债务消灭。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天使投资人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中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天使投资人未按其认缴的出资额足额出资,需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外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天使投资人需对公司外债承担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还是要承担清偿责任的。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当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当以自己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另外,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如果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


拓展: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很古老的企业形式,至今在商业经营中广泛应用,它的典型特点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自负盈亏,个人自担风险。个人独资企业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普遍的经营方式,以其规模小,经营方式灵活,对社会生活有较强的补充性,来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起责任来和公司出资人相比却差别很大。公司以企业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出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却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无限责任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投资人以个人的其他财产清偿,直至全部清偿。

以个人为财产限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产虽具有相对独立性,但企业主仍能够凭借其所有权人身份资格转移资金。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维护经济生活的稳定,私营企业的投资者应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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