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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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主观目的不同,职务侵占的主观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挪用资金主观上是为了非法占用; 二是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本单位财物,包括资金及物,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本单位资金; 三是犯罪的客体不尽相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是本单位资金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间接侵犯了所有权,职务侵占罪直接侵犯了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
四是客观方面,犯罪手段不同,挪用资金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将本单位财产挪作他用。
因其主观上准备归还,故一般不采取涂改帐目、冒名取款等秘密虚假手段,而职务侵占罪的手段由于职务不同、作案条件不同及行为人的个体差异呈现出多样化特点。
挪用资金不能转化为侵占。 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是有本质区别的:
1、主观目的不同:这是职务侵占与挪用资金行为的本质区别。职务侵占的主观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有将本单位财物据为已有的根本目的;挪用资金主观上不是为了非法占有,其根本目的是使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与所有权脱离,有返还的意愿。
2、侵害对象不同:职务侵占对象是本单位财物,包括资金及物;挪用资金对象只限于单位资金。
3、职务侵占侵犯了本单位财产的所有权;挪用资金则是在一定时间内侵犯了公司、企业对资金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并未侵犯处分权。
4、客观方面,手段有所不同:职务侵占的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或工作的便利,非法侵占且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其手段由于职务不同、作案条件不同及行为人的个体差异而呈多样化特点,如:侵吞、盗窃、骗取等各种手段;(1)侵吞本单位财物,这是职务侵占较常见的形式,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将暂由自己合法管理、使用的本单位公共财物应支付的不支付,应入帐的不入帐等;(2)盗窃本单位财产,指行为人利用职务提供的便利,用秘密窃取手段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即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如商场售货员、出纳窃取自己经管的货物、货款;(3)骗取公共财物,指行为人利用职务工作便利,使用欺骗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对此,骗取不应局限于行为人自己所管理的公共财物,如出差人伪造工资帐薄,多报,多领劳务费用等;(4)其它手段,指除上述侵吞、盗窃、骗取等手段外,使用其它方法侵占单位公共财物的行为。如利用职权、巧立名目、私分大量公款、公物等。
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的区别如下:
一,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
本案中,王某将公司的资金据为己有,侵犯的是公司财物的所有权。
二,客观表现不同。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职位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挪用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并不要求“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
本案中,王某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设假账的手段骗取公司资金,并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表现。
三,主观目的不同。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不并不企图永久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非暂时使用。
一般认为,贪污罪的保护法益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可收买、不可谋利),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制的重点是职务行为,而不是犯罪主体的一般性身份。只要行为人在实施贪污行为的时候是职务行为,那么不论其是委托的主体还是具备国家公务人员的正式身份,都侵害了贪污罪的保护法益。
但是挪用资金罪,刑法明文规定不包含委托类主体,说明立法者认为本罪的保护法益与贪污罪不同(公款的使用权),或许只是因为本罪的社会危害性相较于贪污罪比较小(一般还会归还),不愿意扩大处罚范围。
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都是刑法规定的及犯罪,但二者有本质区别挪用资金罪本质是挪作他用,是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三个月未还,或者虽为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而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而职务侵占罪手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前者是有归还的想法,后者是没有归还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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