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刑是什么意思_罚金和罚款有什么区别?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04:43:15 人阅读
导读: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人金钱为内容的,这是罚金与其他刑罚方法显著区别之所在。刑法第52条规定:“判...

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人金钱为内容的,这是罚金与其他刑罚方法显著区别之所在。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根据本条规定,罚金数额应当与犯罪情节相适应。也就是说,犯罪情节严重的,罚金数额应当多些;犯罪情节较轻的,罚金数额应当少些,这是罪刑均衡原则在罚金裁量上的具体体现。在裁量罚金数额时应否考虑犯罪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但2002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结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从有利于判决执行的角度出发,在罚金裁量的时候应当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

网上一直有人在问:“被判了刑,并处罚金,是不是一定要交罚金”,或者,“刑罚执行完以后,出来是否还要交罚金。”“如果不交罚金,会怎么样?”那么,现在就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罚金刑。

罚金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即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主刑适用,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刑法总则只规定附加刑的种类,并未对罚金刑作出具体的阐述,罚金刑也只是散见于刑法分则的具体罪名条文中。根据刑法分则的具体条文来看,罚金刑主要是适用于经济类型的犯罪,如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当然,刑法分则的其他章节的具体罪名也有适用罚金刑的规定,如第二章危害公众安全罪中的危险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罚金的适用方式

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罚金的适用方式有:一是选处罚金;二是单处罚金;三是并处罚金;四是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是,并不是说,一个罪名当中,如果有选处罚金,就不会有并处罚金,或者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以侵占罪为例,《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占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以看出,这个条文即选处罚金,也有并处罚金的适用,只是在量刑档次上的不同,情节较轻的,可能只适用罚金刑,情节严重的,在判处有期徒刑时,并处罚金。

需要注意的是,并处罚金必须是附加于主刑适用的;单处罚金一般对犯罪的单位适用。但具有规定的情形的,也可以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偶犯或者初犯;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罚金数额的确定

《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但刑法分则的各个条文并未具体规定罚金的数额。有的只规定了一定的比例,如《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处五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有的规定了相应的倍数,如《刑法》第二百零四条骗取出口退税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有的比例和倍数相结合,如《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有的规定了一定的数额范围,如《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更多的是,只抽象地规定了并处罚金,即没规定罚金的比例,也没规定罚金的倍数,或者数额范围,如二百零一条逃税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于抽象的规定罚金,并未明确罚金数额标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1000元”。

罚金的缴纳

《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因此,被告人被判处罚金的,无论是执行刑罚前,还是刑罚执行完毕以后,都是要缴纳罚金的,至于缴纳的方式可以是一次性缴纳,也可以是分期付款。当然,对于不缴纳的,法院会强制执行其可执行的财产。


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

罚金与罚款的区别:

罚金,与没收财产同属财产刑,但其罚金的数额由犯罪情节决定,犯罪分子缴纳罚金,可借债缴纳,数额较大的,还可分期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的罚金,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犯罪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随时可以追缴,如果被判罚金,在遭遇到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

没收财产、罚金,都是刑罚,非须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执行。

罚款,是行政处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违反刑法的规定,而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工商、行政、税务等各行政法规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决定罚款数额,它不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在性质上与没收财产、罚金有本质上的区别,但没收财产、罚金、罚款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占用、私分,必须上缴国库归国家所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十二条 主刑和附加刑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罚金属于刑事处罚,罚金刑是附加刑。是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是对被告人涉及经济犯罪的附加处罚。

  《刑法》:

  第三十二条 【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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