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赠与子女房产 离婚_父母赠与子女房产离婚后是谁的?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11:31:20 人阅读
导读:您好!如果房产登记是子女夫妻双方的名字,这种情况下,要回来的可能性非常小。多数情况下,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很少有相互之间有个什么协议性质的东西。原因很简单:父母...

您好!

如果房产登记是子女夫妻双方的名字,这种情况下,要回来的可能性非常小

多数情况下,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很少有相互之间有个什么协议性质的东西。原因很简单:父母对自己子女是信任和关爱的。但是,问题也恰恰就在这里:父母的关爱,并不能换来子女婚姻的稳定。

所以,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登记为子女名字的情况下,没有客观说法的情况下,基本上不可能要回来。

分两个方面简单解释一下:

赠与属于什么性质?

赠送出去、并且交易完成了,就相当于财产已经转让到受赠人名下了,财产不再属于自己。

我们区分婚前、婚后两种情况分别说明一下:

1.婚前赠与

如果婚前一方的父母出资购买了房产、登记了子女与恋人两方的名字,那么:背后默认的条件是以子女结婚为条件。房产登记完成、子女结婚,就视同为条件达成了。赠与生效,财产属于子女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赠与

我们借鉴一下婚姻法中关于财产归属的解释: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也就是说,在没有说明只赠与给一方的情况下(十八条),即视同为夫妻共同财产。

除非……

除非有两种情况,房产可以收回、或者减少父母的损失:

1.纸质的赠与声明。如果在赠与的时候,通过纸质形式约定了条件、且赠与方和受赠方都签字画押,可以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收回房产:

“子女婚姻维系。如果婚姻破裂,赠与无效。”

这种情况下,也要区分婚姻破裂的原因。例如,主因方在自己子女身上、给对方造成了伤害,那么这种约束条件可以认为并非是对方主动违背。

但是,因为婚姻破裂的原因很多,多数情况下并非一方主因,所以,理论上可行,实际中操作非常困难。

2.赠与是以“借款”的形式。如果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的时候,有过类似“借条”的凭证,那么可以将赠与转化为借款。子女夫妻离婚,是要承担这部分共同债务的。

但是,追回的仅能是购房款(包括增值部分),房子要不回来。

3.子女夫妻之间有财产分割协议。这种情况,说明的是子女夫妻之间有过财产分割协议,声明房子仅属于子女一方。

答:#在幸福敲门看测评#

随着一代人一代人的更迭,人们变得越来越现实,越来越让现在的中年人无法理解了。

爱情,曾经是六七十年代人结婚的唯一理由。而今,好像它已经只是停留在大学校园了。一旦踏入社会,远离了那座象牙塔,人心立即变得现实而残酷。钱,在这个时候,已经超越了品质、颜值、梦想和奋斗。

最为现实的,就是恋爱相亲的第一个问题“有房吗”,这时已经为结婚时不动产证加名埋下了伏笔,想来残酷而可笑。

结婚的时候已经为离婚做好了准备,并为此冠上一个“女方要的只是安全感”的美好理由。难道,结婚这样的人生大事,男方是拿来开玩笑的不成?女方要男方给安全感,男方也应该向女方要安全感,你拿什么给?也许男方父母一辈子的积蓄都在房子上面,难道只用几年夫妻对等付出的婚姻(甚至是男方付出更多)就轻松取走对方父母一生的辛劳?

【我们的观点】

父母赠与的房产,房产证加上妻子的名字,离婚时父母已经无权收回房产。

解决这个问题并非没有办法。


PART 1: 《民法典》的赠与规定

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大十三届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典重在保护私权利,所有的民事活动从公司设立、合同签订到缴纳物业费、离婚等大小事务,均可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

其中: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父母赠与儿子房产,到了妻子加名这一步,必然已经完成了父母赠与的权利转移;而儿子加妻子姓名时,已经到了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阶段,一旦完成权利登记则不可撤销。

关于“第六百六十一条【附义务赠与合同】赠与可以附义务”之规定,则被婚姻自由的相关规定不允许以婚姻存续视为义务而限制。

第六百六十三条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夫妻离婚行为,除非夫方老迈病残不能自理,或者妻方有意侵害夫方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否则以上条款均不能触发。事实上,婚姻失败的案例中,以上情形占比极少。


PART 2: 解决建议

1)解决方案:

父母给儿子购置新房最省钱的办法有两种:一是父母出资直接以儿子姓名买房,不动产证一步到位登记在儿子名下;二是父母出资买房,不动产证登记在父母名下,五年后买卖过户给儿子。

其他的方式还有赠与、继承等,涉及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契税,以及其他各种费用等。从长期的角度,综合来看以上两种方式最为省钱,原因在此不一一详述。

这两种办法的操作,无论是父母全资购房或者父母交纳首付款,只能是在儿子婚姻登记完成后;且在买房过程中,由儿子出具向父母借款用于购房的借条,并由父母银行账户转账至儿子账户,形成转账记录,从而形成完整的借款记录。

2)法律解释:

如果在儿子夫妻因故婚姻破裂时,该项借款则将成为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上述规定中,虽然规定了“共债共签”,但也明确了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除外。

那么,明确了借款用途的借条与转账记录,以及儿子买房付款的交易对手均能够明确为购房行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属于夫妻债务无疑。

至于第二种方式“父母出资买房,不动产证登记在父母名下,五年后买卖过户给儿子”,父母子女间的交易行为并不能对抗借款形成的债务。

如此,一旦儿子婚姻破裂,妻方要求分割财产时,父母则可凭借条与转账记录主张权利,查封保全房产,以确保自己权利不受损害。

《民法典》刚刚颁布实施,尚无相关案例和司法实践,以上建议供读者参考。


【结语】

新时代的婚姻,尤其是当前还是独生子女的一代,夫妻之间其实是两家合一家,无所谓男娶女嫁。也因此,有很多女方父母会给女儿购买房产,为的就是夫妻平等,少一些物质上的争执,为女儿争取更多的安全感。

婚姻,应当是建立在物质基础之上的精神层面。这句话,简单的主谓宾语应当是“婚姻是精神层面”。可见,物质基础作为前提,固然不可或缺,但也不能喧宾夺主,否则有何幸福可言。

让婚姻回归爱情,才是夫妻相处之本。

父母赠与子女的房产,以不许离婚为附加条件,法律是不禁止的。其实,父母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担心将来子女离婚时,所以赠与的房产会被当做夫妻财产分割。其实,父母向子女赠与房产时可以明确只赠与子女一人所有,与其配偶无关,也不能作为与配偶的共同财产,只要在赠与合同上注明就可以。如果 赠与以子女不得离婚为附条件,则子女离婚时,赠与财产的父母可以撤回赠与。

明确赠予儿子的,那儿媳妇是不能分的。《婚姻法》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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