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可以撤销刑事案件吗_刑事案件能解除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3 08:43:55 人阅读
导读:撤案即撤销刑事案件,是指侦查机关对于所立的刑事案件,经过侦查,发现对犯罪嫌疑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撤销所立案件的侦查活动。依法撤销刑事案件,有利于保护当事人...

撤案即撤销刑事案件,是指侦查机关对于所立的刑事案件,经过侦查,发现对犯罪嫌疑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撤销所立案件的侦查活动。

依法撤销刑事案件,有利于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遇到以下情形,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条件之一就是有犯罪事实。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如果发现没有犯罪事实,那么就否定了原来的立案依据,也就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而应当及时撤销案件。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如果立案侦查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自然就不存在犯罪事实,也就没有必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但根据《刑法》的规定,已经过了追诉时效期限,在此追诉期限内,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逃避侦查和审判,就不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如果行为人确实实施了犯罪,但遇到国家发布特赦令,免除了其刑罚,也就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了。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就失去了实际意义。

六、经济犯罪案件,经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后12个月,仍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处理的,应当撤销案件。


从上面列举的撤销案件情形看,只有在经济犯罪案件(其他刑事案件不行)中,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后12个月,仍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处理的,应当撤销案件。撤销案件后,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或证据,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重新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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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公诉案件,嫌疑人与受害人和解的,原则上,不得撤案,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犯罪较轻的,可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不起诉,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法条链接: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10.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撤销案件是指公安机关对立案侦查的案件,发现具有某种法定情形,或者经过侦查否定了原来立案根据所采取的诉讼行为。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报经上级领导审查批准,然后写出撤销案件报告。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对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可以决定撤销案件。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公安机关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写出“撤销案件通知书”,报送检察机关。

你好,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或发现案件线索后应进行立案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且由本单位管辖的,应依法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案件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安机关定性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之后,公安机关是可以根据情况撤销案件的。

一是立案侦查之后,发现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而不须检察院决定。“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时侯,也应当依职权和法律规定撤销案件,同样不须检察院决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三是有刑事责任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情形时,公安机关亦应当撤销案件,但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才能撤销案件。“第一百八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四是公安机关把属于法定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错误立案后,亦应当撤销案件,告知受害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包括: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五是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是国家法律授权,行使的是公权力。因而案件一旦被定性为刑事案件而立案侦查,除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应当立案而通过侦查监督通知或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外,其他任何组织、团体或个人都无权要求撤销案件,也无权撤回已经控告的犯罪案件。

公安机关定性为刑事案件,当事人就不能撤案了。如果公安机关在侦查的过程中如果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就会停止侦查。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是国家行为,而不是私人行为,并不是私人想调解就能了事的,私人不得干预。

对于自诉刑事案件,我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但如果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则不适用调解。

而对于公诉案件,撤案的决定权在检察机关手上,受害人可以就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接受调解

  刑事案件只能依法撤销,没有时间限制,只要出现法定情形就应当作出撤案决定。  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一百八十三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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