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
1、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你都说非法集资了,还能合理吗?企业破产了,还咋能归还呢?提问题的,想清楚再提问。
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1400万属于特别重大损失,符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形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法条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看你描述原国企下属集体企业工作,干的是特殊工种;劳动部门未备案,现在到龄却办不了“特殊岗位工种”提前5年退休,怎么办?
象你这样的原老厂矿企业工人,干这类工种事的人很多;社保前有单位到龄办退休,那时也不提什么“特殊岗位”;只不过在营养、福利上每年增加一点补贴,根本没有什么“连续在岗10年以上”这个观念,两三年换个岗,三五年找个位;调来调去的……让你怎么认定为连续在特岗工作十年以上?特别是集体单位,高温、高湿、井下、司炉、等等岗位人员特别多,那时管理不严谨,工人们只知道上班累;只知道加班费,劳保费和营养费……有多少知道自己干的“特殊工种”要到劳动局备案,发特种行业上岗证?那不是扯蛋吗?
后期(1992年后)工人养老进入社保后,这时才认真起来;因为关系到个人的切身利益和劳动保障;有良心的企业才开始为“特岗工种”工人进行建档,有劳动部门培训后,持“特岗证”上岗;并且劳动部门有记载,隔三差五劳动部门又培训又学习;只有这些人,到退龄后办理提前退休;一查档案就能办理提前退休,否则你踏破铁鞋也找不到门。
当然了,象你这类情况想办理提前退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抱差试试看的态度,等待“社保局”的批准认可。
①:在集体企业(井下矿山、司炉、高温、高湿等岗位)连续在岗十年以上,必须是特种岗位;有原单位出示证明。例如:工资底册,营养费补助领取底册。
②:原个人档案所填写个人履历表,其工种为“特殊工种”的
③:原单位经过学习,取得一些“特殊行业工种”的证件(复印件证明)
④:查找累计(特殊工种)工资发放表十年以上的复印件证明。
等等
报所在地社保局,审核批准后才能享受提前5年办理退休手续。(注:个人社保缴费要达15年以上方可)
如果你不能完整具备以上条件,也只能认命;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常办理退休。
即:男工人年满60岁,女工人年满50岁;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以上供参考
如果企业管理层人员贪污或者挪用公款被发现,无论集体企业还是国企,都会因此受到刑罚。企业管理层人员因过失造成重大事故,使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也会被追究失职渎责任或者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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