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公法范畴的是_罗马法的公法指?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14:55:01 人阅读
导读:民法从本质上讲是私法,调整的是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中的公法范筹指的也就是有关的民事法律法规中的公权力行使的内容,有关担保、提存、合同行式的要求...

民法从本质上讲是私法,调整的是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中的公法范筹指的也就是有关的民事法律法规中的公权力行使的内容,有关担保、 提存、 合同行式的要求、 公共利益对合同目的限制等体现了这一点。

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①具体的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以国家在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具有显著的服从性,属于公法范畴;民法则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以平等性为基本特征,属于私法的范畴。

②法律属性不同。经济法强调社会本位,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基本原则,着眼于维护全局的、长远的利益;而民法则突出个体权利的本位性,强调社会个体的权利、平等和自由,能够调动和保护个体的积极性及创造性。充分运用和体现市场竞争机制。

③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对违法行为综合运用财产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制裁形式,具有惩罚性;民法则更多地采用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依法自由处分权利,对违法行为采取民事制裁形式,具有补偿性。市政府购买月饼的行为是正常的平等主体间民事交易行为,双方地位平等。所以应该适用民法。。

应该是属于私法的范畴。私法是调整个人及团体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公法是调整国家、政府之间及国家、政府与个人、团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的。需要注意的的是,这里的国家、政府与个人、团队之间,指的是国家、政府因履行其国家职权而与个人、团队发生的关系,而不是说只要法律关系中有国家、政府就属于公法范畴。

罗马法的公法(juspublicum)是和私法(jusprivatum)相对的。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始于罗马法学家乌尔披亚努斯。他的划分标准是:规定国家公务的为公法,如有关政府的组织、公共财产的管理、宗教的祭仪和官吏选任等法规;规定个人利益的为私法,如调整家庭、婚姻、物权、债权、债务和继承关系等的法规。公法的规范是强制性的,当事人必须无条件地遵守,而私法规范则是任意性的,可以由当事人的意志而更改。罗马法把诉讼法放在私法中,认为民事诉讼是为了私人的利益,有关诉讼程序的规定,属于私法的一部分。同时,它把盗窃、诽谤等看作是侵犯私权的行为,属于私法的对象。公法与私法的关系,因时代的不同而有变化。随着国家管理只能的健全,一些原属私法的问题,也逐渐纳入公法的范畴;但总的来说,罗马的私法比公法发达,特别是长官法产生后,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私法体系。

  是公法

  公法是配置和调整公权力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公法以研究公权力、公权力配置、公法关系和公法责任为主要内容。公法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公法是指调配公权力内部或公权力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广义的公法是指调配公权力之间,以及调节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如果从各部门的调整来看,公法就是典型 的公法和非典型的公法或非典型私法中的公法部分。

  首先,公法是配置、调整公权力的法。公权力是公法的着眼点。凡是现实意义上的公 权力,就需要现实意义的公法来调配。

  其次,公法的范围包括调配公权力之间的关系的公法和调配公权力与私权利关系的公法。公法可以延伸到对私权利的干涉层面,而非仅仅国家权力层面。公权力的边界是个人可能发生冲突的领域。当然,这是从严格意义上说的,因为,任何权力都属于人民,人民有权(权利和权力)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形成共同的一致的意志,这一意志物化为各种国家机关(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司法机关、武装机关等),这时就形成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并存的现象,两者都可以通过法定的程序影响对方。或者说,没有不受公权力管辖的私权利,也没有不受私权利影响的公权力。两者影响的最终原因或动因应是人民利益和幸福的需要。

  再次,公法是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些规范在调整的具体客体、对象、方法等方面不尽相同,也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甚至及其分散。

  第四,公主体、公利益、公权力、公权利等一切公的范畴都应由公权力来调整,自然要公法来调整。可以笼统地说,大家(公域)的事由公法管;个人(私域)的事由私法来管。

  第五,公法的调整范围是动态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变化。社会越发展其社会化程度就越高,公权力也就越发展。但是,这与对人们私权利的保护不矛盾。另一方面,在公权力扩张的同时,私权利也在扩张,两者是相辅相成的。没有私权利的扩张,公权力也就没有了土壤。封建社会的公权力与私权利亦是如此。

  第六,公法不是一个单一的部门法,研究公法的目的又在于规范公权力,因此界定公法时应以公范畴为线索和参照,而在公范畴中以公权力最为核心,因此,公法学应从公权力开始。

  第七,公法是法,其规范是法律规范,有完整的逻辑结构。因此公法有法律后果,主要表现为制裁,也有补偿。公法主要有四部分组成:(一)公权力。公权力的起源、形成、和公权力的分类(国家权力和社会公权力。)等(二)公权力的配置。国家权力的分工及相互关系、横向配置、纵向配置、国家权力与社会公权力的配置、公权力与私权利的配置与关系。(三)公法关系。是指公权力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四)公法责任。是指危害公权力的正当行使,违反公法应受处罚的行为。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动态的、历史的,是经济、政治等诸因素作用的结果。现在社会公权力有扩张的趋势,国家越来越需要向社会授权,这就出现了所谓的“社会法。”它们实质上属于公法范畴,应划到公法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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