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法人是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成立法人需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依法成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而成立。首先,法人组织的设立合法,其设立的目的、宗旨要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其组织机构、设立方案、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要符合法律的要求;其次,法人的成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要独立进行各种民事活动,独立承担民事活动的后果。因此,法人应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否则,法人无法进行各种民事活动。所谓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指法人的财产或者经费应与法人的性质、规模等相适应。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应该有自己的名称,通过名称的确定使自己与其他法人相区别。作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非企业法人的名称,应与其活动范围、活动内容等相适应。这类非企业法人的名称,有的是国家直接命名而无须工商登记,如国家机关法人名称;有的则应根据活动性质命名,并依法进行登记,如社会团体法人依法由民政部门登记。
总之,每一个法人都应有自己的名称。
法人是社会组织,法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依法由法人组织机构来完成,每一个法人都应该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的组织机构依法应由三部分组成:权力机构——股东大会;执行机构——董事会;监督机构——监事会。
三部机构有机的构成公司法人的组织机构,代表公司进行相应的活动。如果没有组织机构,就不能够成为法人。
法人应有自己的场所。作为法人的场所,可以是自己所有的,也可以使租赁他人的。法人的场所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
4、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中的法人还需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
居委会成立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提问的这个问题,在国家和省部的以下法律法规层面有详细的规定,请自己去查网上的资料。
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
2.各省市的~物业管理条例(把国务院的物业管理条例,结合当地情况做了细化)
3.各省市的~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建设部的~业委会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如果只关心具体步骤和程序,请从第4~业委会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看起。
从人员组成,每一步的时间和步骤,都有详细的规定,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
小区业委会的选举,是在街道办的指导和具体参与下进行的,业主大会选举出业委会成员后,要提交有关会议资料表格,到社区和街道办审核程序和内容是否合法,盖章同意后,报区住建局备案,经备案通知书到公安局刻公章,业委会贴出住建局的同意备案通知和业委会的盖章公告,在小区宣布业委会正式成立。
这里必须提醒,不能把对农村农民松散管理的思维套用到城市来,以为业主可以在小区内为所欲为,对居民小区的管理,是国家治理网络的一环。
国家物业管理的方针是,政府监管,业主自治和专业化管理相结合。
政府监管,除了法律法规,也有组织上的规定。政府的管理链条是,住建局~街道~社区对口居民小区进行指导和监督,直接领导筹备业主大会选业委会的全过程。
走在前面的上海2018和深圳2019的物管条例都更明确化:居民区党委是各小区业委会物业业主事务的领导核心,推荐社区负责成员兼任业委会主任。
居委会主任由本居住小区全体有居住权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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