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_司法鉴定意见书告知规定?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23:33:57 人阅读
导读: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甄别后出具的记录司法鉴定人专业判断意见的文书。一般包括标题、编号、基本情况、检查摘要检验...

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甄别后出具的记录司法鉴定人专业判断意见的文书。

一般包括标题、编号、基本情况、检查摘要检验过程、分析说明、鉴定意见、落款附件及附注等内容。

司法鉴定主要是在司法审判实践活动中,对于专门领域的专业问题,通过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在相应领域的行业专家运用科学的鉴定方法得出科学、独立的第三方结论从而帮助审判工作查明事实真相,确定法律关系,评判责任承担。其主要作用在于解决司法机构不能判断的科学性、专门性问题。简单来说,就是专业的人作出专业的判断。

1鉴定意见书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鉴别后出具的记录司法鉴定人专业判断意见的文书 2鉴定检验报告书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出具的客观反映司法鉴定人的检验过程和检验结果的文书

司法鉴定意见书告知规定

第三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司法鉴定文书包括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统一规定的司法鉴定文书格式。

第三十五条 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司法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一般应当一式三份,二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本机构存档。

第三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文书。

第三十七条 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过程或者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询问的,司法鉴定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应当按照规定将司法鉴定文书以及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归档保管。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通则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和采用的一般程序规则,不同专业领域的鉴定事项对其程序有特殊要求的,可以另行制定或者从其规定。

司法鉴定意见书不是法院判决书,但可以影响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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