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正犯与教唆犯区别_间接正犯与主犯的关系?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17:06:12 人阅读
导读:1、是教唆犯;2、主客观相统一的前提是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3、从第二段话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1)甲在主观上认为乙达到了刑事犯罪年龄,并且想要...

1、是教唆犯;2、主客观相统一的前提是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3、从第二段话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甲在主观上认为乙达到了刑事犯罪年龄,并且想要教唆乙犯罪; (2)甲在客观上对乙进行了教唆行为。4、根据教唆犯的理论,教唆犯是行为犯。所以构成教唆犯。

  间接正犯也叫间接实行犯、他手正犯,是针对直接正犯而言的一种正犯。是指不亲自实行危害而利用他人之手达成犯罪目的。间接正犯,是教唆行为的一种特殊情况,就是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没有刑事责任的人犯罪,这时候不是教唆犯而变成间接正犯。因为只有他一个人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那么就是主犯;如果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到其次作用,那么就是从犯。

所谓间接正犯,是教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去犯罪,即教唆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去犯罪,就是借他人之手做自己的事。

共同犯罪就是两个以上故意共同犯罪,注意是故意!如果是过失,则没有共同犯罪之说。包括两者意思联络,共同行为等等。

因为该银行职员不是根据甲的意思行事,如果前者是听从后者的意图行动的话,可以参照教唆罪导致的盗窃罪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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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要司考,当然是看教材所支持的观点。
如果你问实践,当然是看哪个更适合定罪。刑法的实际运用,应当往好用的方向去使用。
这两种理论的区别是:

  • 极端从属性:被教唆者要承担刑事责任——教唆犯;被教唆者不要承担刑事责任——间接正犯(视被教唆者为工具)
  • 限制从属性:被教唆者要承担刑事责任——教唆犯;被教唆者不要承担刑事责任——教唆犯。
当用一个法条及对其的解释理论能够同时涵盖教唆有责任能力人和教唆无责任能力人时,实践中尽量只用这一个法条和理论。

然而,我写完这段去翻书时,发现被最高法打脸了。
《刑事审判参考》第54集中,不在案例中,而是在[审判实务释疑]《教唆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如何处罚》一文中支持极端从属性,但是很混乱。该文主要观点是:
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犯罪,教唆人成立间接正犯。但是,不影响对教唆人适用29条第1款“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要从重处罚”的规定,从重处罚。

嗯。。好吧,我的原则是最高法意见跟我不一样时,错的是他们这群不懂实践的理论派。
好了,说正经的,我核实完毕:《刑事审判参考》第16集、第54集分别有两篇文章都涉及这一问题,其观点都是认为,教唆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属间接正犯。
但是,相应的文章都是在[审判实务释疑] 栏目下,而不是指导案例,所以我还是持保留意见吧。
  • 第16集第75页《利用不满14周岁的人投毒杀人的行为如何定性》,主要观点是:
    无责任人没有自己的意识或辨别能力,视为犯罪工具,所以教唆人是间接正犯。
  • 第54集第141页《教唆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如何处罚》,主要观点是:
    虽然教唆人是间接正犯,但第29条第1款规定的“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犯罪”,应理解为是实施“犯罪行为”,所以仍然可以用这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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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观点是支持不需要以被教唆者成立犯罪为前提的。因为第二款说得很明白,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者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这个逻辑很清楚:
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所以被教唆者无罪。
此情形是对教唆者从轻或减轻处罚,而量刑的前提是有罪。
结论:被教唆者无罪的情况下,教唆者仍然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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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强调被教唆者必须也具备有责性,那么,如果被教唆者是无责任能力人、且未实施被教唆的罪的情况下:
  • 如果视教唆者为间接正犯:既然“工具”未着手实施犯罪,故教唆行为最多属于犯罪预备,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 如果视教唆者为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然而,教唆一个精神病人杀人,和教唆一个16岁孩子杀人,这两种行为的危害程度有本质上的区别吗?即使可以通过人为操作,永远不对前者动用“免除处罚”以使两者平等,但是这种处罚机会上的不平等本身就是一种不公平。4高铭暄的《刑法学》第二版中,认为要教唆有刑事责任的人才成立教唆犯;如果教唆没有刑事责任的人,那是间接正犯(即将无刑事责任的人视为工具)。陈兴良的《刑法总论精粹》第二版中,我仔细研读,感觉他是支持限制从属性说。5另外这一分歧,我觉得主要还是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和三阶层上。四要件中责任能力是成立犯罪的必要条件,三阶层中责任能力却只是排除有责性的事由。所以,提倡四要件的,支持极端从属性;提倡三要件的,支持限制从属性。

教唆犯是以罪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来确立的,所谓教唆犯就是教唆他人犯罪的人而从犯是以罪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来确立的,也就是居于辅助地位的人,与从犯相对的是主犯教唆犯可能是主犯,也可能是从犯,要视具体案情而定。事实上,教唆犯和从犯两个类别属于两种不同分类方法,因此彼此有交叉。与教唆犯相同的分类方法是正犯(实行犯)、间接正犯、教唆犯、帮助犯;与从犯同类的是主犯、从犯、胁迫犯。

正犯本质为犯罪事实支配,直接正犯为犯行支配。间接正犯,“直接正犯”的对称。又称“间接实行犯”。是指行为人以自己的犯罪意图,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或无犯罪意思的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的人。

例如:利用精神病人或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儿童实施犯罪;利用不知情的人实施犯罪行为等。一些西方国家的刑法理论中,间接正犯按正犯处罚,而被利用者则无罪。

间接正犯与共犯的区分标准在于被利用人是否属于实现犯罪的规范上的障碍。考虑法秩序,如果将具有期待可能性者作为工具实施犯罪,那么就成为实现犯罪的规范障碍。

反之,如果被利用者不具备期待可能性,不能成为规范障碍,利用者利用他人实施犯罪行为就像自己亲自实现犯罪一样,足以认定其行为的正犯性。

扩展资料

共犯人的分类:按照分工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和组织犯。

实行犯,又被称为正犯,包括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按照作用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

两种分类之间存在交叉关系。实行犯根据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从犯或胁从犯;教唆犯根据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从犯(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是胁从犯);帮助犯可以是从犯(包括胁从犯),而不可能是主犯。

参考资料来源:

间接正犯又可以称为间接实行犯,是指把他人作为工具利用的情况。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罪。它包括以下情况:

1、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犯罪。例如,甲教唆15岁的乙盗窃,因为乙未到刑事责任年龄,与甲不构成共犯,甲属于实行犯,即正犯。

2、利用他人过失或不知情的行为犯罪。如,甲医生欲杀害病人丙,将毒针交给不知情的护士乙。乙给丙注射后,致丙死亡。甲医生为间接实行犯,乙视为不知情的工具。 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即故意引起他人实行犯罪的决意的人。教唆犯成立的主要特征有以下两个方面: (1)在客观上,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2)在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关于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被教唆人犯了被教唆的罪的,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起了主要作用的,按照对主犯的处罚原则处罚;只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按照对从犯的处罚原则处罚。 (2)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由于教唆人主观上具有教唆的故意,且客观上实施了教唆的行为,所以仍构成独立的教唆犯。但是,考虑到教唆行为没有造成实际危害结果,对于这种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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