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犯法律受到法律制裁_违反宪法的制裁与普通法律一样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1 05:06:56 人阅读
导读:这个人的为人为事,不对他进行严励的法律制裁,难以向河南近亿人一个公平公正的交待。如果他是执行公务,谁派他出去的?该单位也要负连带责任。如果是个人行为,将由其所带...

这个人的为人为事,不对他进行严励的法律制裁,难以向河南近亿人一个公平公正的交待。

如果他是执行公务,谁派他出去的?该单位也要负连带责任。如果是个人行为,将由其所带来的各种经济损失全部算清楚,让他赔偿。既然有钱烧得他在国内盛不下了,非跑到国外去兜风凉快去。好说,让他明白你既然还是中国公民,请君入瓮,让他好好出点血,排排毒,清醒清醒。

有钱也不能任性。疫情发生至今,国家一方面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进行控制,另一方面工厂停工,学生停课,交通停运,国民经济各行各业停止运转,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成天文数字。

国内防疫形势刚刚好转,他竟冒天下之大不韪从疫情严重的欧洲国家飞回国内,并将病毒带了回来。究竟他想干什么?

目前国家出于人道主义对他施以救助措施,但处罚必须从快从重从严,对坏人的仁慈就是对人民的犯罪。惩除一人,以一警百,愿天下人引以为戒。个人的自由必须服从于国家和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2020/03/13)

纸上谈兵,毫无用处,重要的是无人执法,法律成摆设,不然的话马云早被法律制裁啦(996),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喊喊口号罢了

不判天理不容

(首)道德与法律都是人的行为规范,其中被人大、人大常委会列入法律条文,并制定了违反条文的强制惩治措施的,就成了法律。

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或违约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惩罚措施。


根据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的性质不同,法律制裁可以分为司法制裁(包括民事制裁、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民事制裁是由人民法院所确定并实施的,对民事违法者或应该承担责任的其他组织和个人,依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给予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刑事制裁或称刑罚,它是人民法院对于犯罪行为者根据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实施的惩罚措施。


行政制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者所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根据行政违法的社会危害程度、实施制裁的方式等不同,行政制裁又可分为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劳动教养三种。


违宪制裁是对违宪行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措施主要有: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罢免国家机关的领导成员。违宪制裁是具有最高政治权威的法律制裁。

所谓大义灭亲是指为了维护公理正义,对犯罪的亲属不徇私情,使其接受应得的法律制裁的行为。大义灭亲是国家的统治者在面对危害国家秩序以及社会秩序时,对犯罪行为人家属的一种积极检举揭发犯罪行为事实倡导与鼓励。

历史的最著名的大义灭亲的例子是西汉时期的王莽。王获是王莽的儿子,王莽为了树立自己法不容情,公正无私的形象,同时收买人心,其子王获不慎打死了一个奴仆,王莽不将其子送官府审判,而是借此事大做文章,在众人面前大义灭亲,逼迫儿子王获在众人面前自杀身亡。

那么,当家庭中一人犯法,其他亲属到底有没有检举揭发的义务呢?先看我国历史上的法律规定。

“亲亲得相首匿”是汉代刑罚适用原则之一,具体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罪行,有罪可以相互包庇隐瞒,不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种亲属之间隐匿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来源于孔子宣扬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伦理思想,也是孔子“亲亲相隐”的伦理观念在法律中的直接体现。到汉宣帝时该原则进一步在法律中细定, 但凡遇谋反、谋大逆等直接危害统治的重大犯罪, 则引儒学另一观点“大义灭亲”为据, 而不再适用“亲亲得相首匿”。从此,我国历史上历朝历代一直沿用下来。

我国的1979年公布《刑事诉讼法》曾规定有大义灭亲的条款,规定凡是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证指证义务,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刑事诉讼法》后来修改为: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但近亲属仅限父母、子女和配偶。

为何要废除大义灭亲的条款呢。原因是大义灭亲不符合人性人伦,鼓励了亲人家人相互揭发,破坏恶化了家庭关系,而家庭是社会稳定细胞,为了破案规定家人必须揭发作证,去危害社会更大的秩序,容易形成了社会人人自危局面,得不偿失,同时也不符合世界历史上其他国家刑事诉讼潮流。当然,如果说家人中有人犯罪,其亲属自愿检举揭发,帮助司法机关破案,法律则不禁止。不过我估计这类人现在这么做可能会受到大家的唾弃蔑视!

叫通奸,现在不在法律严惩的范围内了,也不该走回头路去重新写入法律!

至于广州茂名电白一被“浸猪笼”的男子就是属于这类问题的事情,到底该不该这样被民间私下处置?法律又不管,民间又没合适的、明确的处理范围与方式,这让人不解。也确实如此让人不解:破坏别人家庭也相当于破坏社会基本单位的稳定,应当有明确的界定!

我觉得,法律既然放宽了一头也就应该相应地放宽另一头:民间自行处理的范围应该在不直接伤人性命或至重残为准,方式自行决定。

法律要大胆地放权于民间,恢复部分的乡规民俗的约束权。有些东西从落实道德水准方面比法律更有效些,有些操作与会承担什么样的后果深藏在民间舆论与良知之中。广州茂名这次“浸猪笼”事件,只要没至那斯于死地,也就不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了!

法律、道德相辅相成,也必须进步。所谓的进步就是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做好引导而不是准备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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