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时效_如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3 09:58:25 人阅读
导读:谢邀。“一事一申请”原则是指就同一个事情,只能做一次申请,不能重复申请。而不是说一次只能申请一个信息。具体说来:“一事一申请”的原则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

谢邀。

“一事一申请”原则是指就同一个事情,只能做一次申请,不能重复申请。而不是说一次只能申请一个信息。


具体说来:

“一事一申请”的原则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会遇到一个申请要求公开分属多个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有的申请公开的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受理机关既不能如需提供,又难以一一指明哪条信息不存在,哪条信息属于哪个行政机关公开,影响了办理时效。这个原则在具体适用中有其一定积极意义。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但是“一事一申请”不能成为行政机关推诿、不予公开的理由。社会经济发展已经进入了信息时代,信息对社会主体的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影响和作用越来越大。据相关统计,行政机关目前掌握着80%的信息,包括行政管理信息、市场信息、服务信息、宏观决策信息、社会环境信息等等。这些信息对于促进资源合理配置、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进而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更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生产、生活、科学研究和作出各项决策的基础和先决条件。

因此,一方面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其掌握的政府信息,另一方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的,应该坚持“一事一申请”原则。但是在形式上不符合“一事一申请”原则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该具体认定申请人所申请的具体信息,优先予以公开。公开透明是现代政府的基本价值理念,信息公开是发展民主政治的载体。所以,政府信息公开也要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您好,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您可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官网上下载依信息公开的模板。填写完毕后,可以通过ems邮政的方式邮寄给当地政府。

观向大家简要介绍如何正确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第一,要知道自己申请的是什么。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包括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和保存的信息。所以,首先确定自己申请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其次对于自己申请的信息要描述准确,不然被申请行政机关也不清楚申请人要的是什么,得补证。

第二,向谁申请?政府信息有很多,行政机关也是很多,所以申请人要搞清楚自己申请的信息是由谁制作的?保存在哪里?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经常申请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书四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批文、征收红线图以及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红线图。具体向哪个部门申请,在《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相关规定。

第三,如何申请?首先上官网网站查询自己申请的的信息行政机关是否主动公开,如果没有主动公开再选择申请公开。其次就是是申请的方式,被申请人可以选择在网上申请,也可以邮寄申请,还可以现场提交申请,我比较建议大家选择邮寄申请,这样容易保存证据。

第四,行政机关如何答复?首先是答复的时间,行政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延期答复的应当作出延期答复通知书;其次是答复的内容,根据现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答复无非三种结果,一是是自己制作或保存的公布该信息;二是属于其他机关制作或保存的,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三是申请信息不存在的告知不存在。

以上是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

您好,申请信息公开我们所依据的最主要的法条就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其中第13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的需要,可以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但是实践中,当事人为了获取与征地拆迁相关的征地批文、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而申请信息公开时,得到的答复结果却往往五花八门,甚至令人啼笑皆非……

答复一:超期不予答复,晾着被征收人

这是政府最经常采取的策略,不仅能够拖住当事人的维权期限,如果当事人不懂法,没有答复也就因此得过且过了,但是事实并不是这样,政府这种超期不予答复的行为已经违法了。《条例》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有三个期限,一是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二是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三是经过机构负责人同意,最长可以从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答复,并告知申请人。因此,不论信息是否能公开,行政机关都是负有答复义务的。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也应当告知申请人。所以,如果行政机关超过上述法定期限而不予答复是明显的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晾着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就有权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确认其不履行答复职责的行为违法。

答复二: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拒绝公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当事人申请公开的“一书四方案”,在上级人民政府作出征地批复后即已处于确定的实施阶段,行政机关以该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内部材料为由不予公开,对申请人知情权造成了侵犯。被征收人可以直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答复三:所申请信息与本人无利害关系,拒绝公开

这同样是政府的惯用伎俩,我们在申请信息公开时经常会提及建设项目的用地许可和规划许可等证,但是政府往往以当事人和该信息无利害关系为由拒绝公开。我们需要明白,政府进行信息公开,是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所以对于非法定的不予公开的情形,都应当予以公开。并且,项目建设需要占用当事人的土地,用地和规划获得许可之后,将直接导致当事人的土地被征收,房子被拆除,所以行政机关以不存在利害关系为由拒绝公开,明显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

答复四:答非所问,问什么不答什么

同样的,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当事人所提出的相关信息公开的要求进行公开,而不能随意更改、随意答复。《条例》第6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据此,“答非所问”的情形无疑是违反其法定职责的。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具备生产、生活、科研需要。政府信息的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主动公开的事项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除主动公开之外的就是需要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求申请人应当与所申请的信息具有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否则可能因不具备利害关系无法获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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