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公示后一定动迁吗_规划局公示图公示后是代表拆迁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0 10:58:48 人阅读
导读:第一,根据现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征收的法律效力,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即同时收回。第二,根据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政府在征...

第一,根据现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征收的法律效力,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即同时收回。第二,根据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政府在征收决定公告后补偿不到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搬迁。第三,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应当附具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补偿标准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评估时点计算房屋市场价值。第四,如果被征收人认为房屋征收决定作出违法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第五,房屋征收决定未被确认无效撤销前,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原产权人在依法搬迁前对房屋只具有一定的占有使用权。但相关增值行为不具备享有征收补偿的效力。

作为曾经的拆迁工作人员和乡镇建设管理人员,特结合当地的情况和工作的实际作答。本答复的主要内容是:

拆迁规划图公示后,并不表示立即将进入征地程序。法定意义上的开始征地一般以征地公告发布之日为准。各地为了尽快推进征地拆迁工作,往往按预征地的程序实施征地工作,即召开预征地动员大会、公布预征地方案后,就表示预征地工作进入实质实施阶段。

下面,就结合工作案例说说相关情况。

三年多年,笔者负责的一个水利建设拆迁项目,当时就突击完成了征地拆迁的调查摸底工作,上级主管部门对预拆迁的方案也早已准备完毕,只待区里印发方案并召开征地拆迁启动大会了。当然,该项目的拆迁规划范围也早已锁定,相关的规划图已进行了公示,所涉及的群众早已知晓自己的田土、房屋是不是在征地拆迁的范围,各生产小组的也完全知晓自己所在小组的征地面积。

但这一项目到目前仍未正式启动征地拆迁工作,补偿方案也未正式印发,征地启动大会也未召开。

所以,不管是正式征地,还是预征地,征地的补偿方案是否正式公布、征地动员会(启动会)是否召开,是衡量征地是否实质开始的主要标志。当然,以严格意义而论,征地批文下达,才真正表示征地开始。

(本文图片来自于网络)

2011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基础性法律法规,针对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系统的制定规范,这部法律法规也就是大家经常所说的590号令。今天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对于这部法律法规详细讲解其在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法定程序到底是什么?

一、基于公共利益需求征收程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征收必须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二、征收主管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公告程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对此,假如征收补偿方案的公告并不合理,必须要行使老百姓的参与权,递交我们的意见。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三、征收决定程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此条法律规定的意义在于即使征收主管部门做出了征收决定,被拆迁人对于决定有异议的,是可以救济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使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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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评估程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此条法律规定的意义在于先补偿后拆迁,避免拆迁后,补偿迟迟不落实的问题,如果拆迁方本末倒置那么就属于违法可以起诉。

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此条法律规定的意义在于,评估机构的选择是由被拆迁人选择,而不是政府制定或者制定几家让被拆迁人选择,这严重失去了评估的公平、公正、合理的评估理念,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五、征收补偿方案程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此条法律法规的意义在于确定补偿到底有什么,再有奖励必须要有的,不是说在规定拆迁期限之内有奖励,期限之外无奖励。

六、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程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七、征收补偿决定程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为原则。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是老百姓第二救济途径。

八、司法强制程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房屋征收决定与房屋补偿决定属于行政行为,征收决定针对该征收红线范围之内老百姓具有法律效力,而补偿决定只针对个人具有法律效力。假如被拆迁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必须要抓紧提起法律程序,莫要有等、拖的心态,补偿决定是司法强拆程序的敲门砖、钥匙。今日为什么要讲程序呢?征收程序是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一个征收程序环节不可缺失,每一个环节出现了问题漏洞,其最终补偿决定在法律层面是不生效的。当然,也是专业做征地拆迁律师团队抓住的其程序违法起诉最终判补偿决定违法。

城市总体规划图公示了,不代表马上拆迁。

如果是项目公示了,应该马上要拆迁。

谢谢你的邀请:

首先你所讲的拆迁公司给你评估报告,是拆迁公司,根据你的家里住房,住房面积(有确权)私有固定财产,以及农付作物,可移动物进行评估,作为补赔偿拆迁户费用的依据。交于拆迁户户主进行确认,如有统计错误,遗漏的进行补足。双方确认无误后,由拆迁户户主在报告上字盖章,方为生效!生效后,具有法律效率。

所以,在生效前必须冷静,思考哪些没有登记的,否i则,后果自负。

答:不是的。控规属于规划局作的关于该地块的详细的土地用途的规划。而征收拆迁则是另外的法律程序。征收拆迁需要经过审批,公示公告,签订补偿协议,落实补偿等繁杂的法律程序才能启动。

法律依据:

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城市规划的深化和管理的需要,一般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以对地块的用地使用控制和环境容量控制、建筑建造控制和城市设计引导、市政工程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以及交通活动控制和环境保护规定为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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