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调整对象与特征_民法调整对象的特征?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2 22:46:21 人阅读
导读:调整对象是某些社会关系,有人身关系,也有财产关系。如甲打了乙,构成侵权之债,民法就调整的是人身关系。再如甲乙买卖货物,构成买卖合同,民法就调整的是财产关系。另外...

调整对象是某些社会关系,有人身关系,也有财产关系。如甲打了乙,构成侵权之债,民法就调整的是人身关系。再如甲乙买卖货物,构成买卖合同,民法就调整的是财产关系。另外,对于知识产权方面,因为其不仅具有人身属性又具有财产属性,所以民法对此调整人身和财产关系。

民法的性质为:民法是市民社会的一般私法,也就是两个字:私法!

民法调整的对象为:平等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

是的,劳动合同法是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合同,其实劳动合同法隶属劳动法范畴,劳动法又隶属于社会法范畴,已经超出了民法范围. 比如劳动合同法最主要的特点已经和民法相违背,比如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的关系,而劳动合同法调整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已经不平等. 民法崇尚意思自治,但是劳动合同法更多的受到强制性规范的制约,比如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不续签的,要经济补偿劳动者,这明显和民法的精神不符,更多的体现是对劳动者的保护. 这个问题好像以前回答过.

答: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特点是:(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3)等价有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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