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死亡社保退多少_在职职工死亡社保怎么退?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17:59:15 人阅读
导读:如果参保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即可以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离退休(职)人员死亡时,养老保...

如果参保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即可以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离退休(职)人员死亡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也可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职职工死亡申请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的,由单位社保经办人提供死亡证明材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付申请表”。对于以个体劳动者身份缴费的参保职工由家属填写“参保职工死亡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部分储存额申请表”,并提供死亡证明、保险手册、继承者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没交完15年的个人社会养老保险人死了能拿回交的钱。养老保险是现在还在退休年龄之前的人需要交纳的,虽然养老保险金不一定多少,但是也是对退休生活的一种保障。没交完15年的是可以退回的,并且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具体的可以咨询当地的社保部门。扩展资料:2011年5月1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开始征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公众意见。草案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待遇,并明确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对于未继续缴费或者延长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员,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于不愿意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不愿意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草案明确规定,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现有规定执行。为了规范管理,草案明确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和个人账户余额继承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同时,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继承。草案还明确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具体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社会兼顾的养老保险参保人因故死亡,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贮存额(含利息)1次性退还给继承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1般在3⑹个月内完成。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凭参保人死亡证明,家属带身份证明到社保局窗口办理领取个人账户本息手续。退保所需资料:死亡证明书;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退保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退保办理程序:以上资料齐全,由养老、失业、工伤基金管理中心按有关政策规定打印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由主管局长签字后到中心财务室核报。服务承诺:对企业和个人办理抚恤金、丧葬费、个人帐户支付,手续齐全,即时办理。承办机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在职职工死亡,养老保险不可退,但可以继承养老保险中个人账户的基金部分。 职工死亡个人账户余额加利息全部作为遗产,由继承人或者受益人继承。还需办理如下相关手续:

1.出具所在单位证明,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

2.提供“死亡证明”(由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

3.提供收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收款人必须是死者法定继承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结婚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4、提供收款人银行户头和帐号(农行开户的个人结算账户)。 退休死亡人员的亲属到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保险关系科领取《城镇离退休人员死亡登记表》,进行申请。

答.在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是全部进入个人账户,所以应该是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返还。除此外还有丧葬费,抚恤金。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执行标准:

  1. 丧葬补助费标准:每人1000元。
  2. 一次性救济费标准:上年全省月社平工资的10个月,四舍五入保留到元。(1)满15年以上的全额发给(2)不满15年的,缴费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发给个人账户继承额2011年7月后去世,个人账户余额全部发给,2011年7月前去世的待遇按原规定执行。
温馨提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在职人员,因工伤死亡人员不在此范围,两种情况的待遇不能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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