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赠予孩子被执行_离婚协议中约定赠与孩子的房产能要回来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3 11:15:13 人阅读
导读: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正常情况都应该做财产保全,法院查封被告人的财产,避免被告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如果由于操作失误,在诉讼过程中没有对被告财产进行保全,以至于被告...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正常情况都应该做财产保全,法院查封被告人的财产,避免被告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

如果由于操作失误,在诉讼过程中没有对被告财产进行保全,以至于被告人在诉讼期间跟妻子离婚并把房子赠与给其儿子,这种情况如果被执行人还有别的财产的,为了更便于执行你可以申请执行别的财产。如果被执行人没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那就只能执行该赠与财产,但是要注意其儿子不是债务人,所以执行过程你不能直接追加其儿子作为被执行人,要根据房子是否已经转移分三种情况来处理。

第一种情况是房子已经根据赠与协议进行了转移登记至其子女名下的,这种情况你必须通过撤销之诉来解决,不能直接执行该房产、也不能直接追加其子女作为被执行人。通过撤销之诉撤销赠与合同,使赠与没有法律依据,就可以直接执行赠与财产了。

另一种是房子还没有过户的,如果是通过单独的赠与协议来约定的,只要房子还没有过户,法院不需要追加其子女作为被执行人就可以直接执行该赠与房产。

第三种情况是赠与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这种情况不管房子是否已经过户,都必须通过撤销离婚协议关于财产赠与部分才能对房产进行执行。

同时还需要注意,赠与的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再撤销赠与后还面临共有财产分割问题,先由夫妻两个人协商怎么分割,如果协商达成协议不是公平分割或者是没能达成分割协议的,各地法院在执行时出现不一致的现象,有的法院要求你先提出析产诉讼,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后才执行,有的法院直接执行。本律师认为,先进行析产分割才符合法理,因为如果没进行分割就执行,有可能会侵犯共有人的财产权利。

答:一般不可撤销。

一、若财产分割协议是法院的调解书的形式,因调解书系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分割协议中赠与财产给子女的,当然不能撤销。

二、若财产分割协议是在民政部门离婚时,所达成涉及赠与财产给子女财产的分割协议。一般情况下仍不可撤销,理由为:

a、因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根据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如果不能举证签订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的情形,不予支持。若赠与方不能证明在签订协议时有欺诈胁迫情形的,则协议有效并不可撤销。

b、虽然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此项规定,赠与具有不需要任何理由的任意撤销权,在赠与物的权利转移之前均可以撤销,但婚姻法强调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约束力,不可擅自变更或撤销。以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法律约束力,对抗任意撤销权的任意性。根据特别法(婚姻法)优于一般法(合同法)的原则,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即婚姻法)的规定。

c、离婚时,父母将财产赠与给未成年子女,以使子女有更好的经济物质基础健康成长,这既是一种法律义务,同时也是一种道德义务。即使按合同的规定,附有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

当然在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财产比较复杂,涉及到赠与财产是动产或不动产、赠与财产的权利状况、赠与是否附有条件等等复杂情况,上述不予撤销也只是一般性原则,具体的纠纷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处理。

以孩子的名义去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约定内容,当然了,协议是你们夫妻签署的,你也可能是案件中的被告。

谢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无效的自始无效。

但是,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

你必须拿出恶意串通的证据来支持自己主张;

这些证据包括:债务纠纷时间在赠与协议之前;夫妻伪造赠与协议;假离婚的证据;虚假诉讼的情况。

对于少数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被执行人,经执行人员多次教育仍拒不履行义务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六项之规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谢邀,比较难,分两种情况,一是没过户可以行使撤销权;具体情况还要结合证据材料由法院审理。二是已经过户的情况基本上不可能了。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