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本加名字需要什么手续_户口本加名字的条件?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11:36:25 人阅读
导读:单位不存在,但合并后的单位存在,要找到当时办理养老保险手续时的那个经办人,请他写一个书面的材料,说明当时的情况,并签名盖私章.再凭此材料到合并后的单位,请出一个...

单位不存在,但合并后的单位存在,要找到当时办理养老保险手续时的那个经办人,请他写一个书面的材料,说明当时的情况,并签名盖私章.再凭此材料到合并后的单位,请出一个情况证明盖公章,拿此证明到派出所,请在户口本上加上曾用名.

如果你小的时候在派出所进行过实有人口登记,就是你第一个名字时候的登记,并且没有在这个实有人口改过,那在系统里就还是这个名字,可以调阅出来的,主要是你医院需要这个证明是什么用途,有没有别的办法可以办理你要办的事,你的第一个名字没有入户口,实际上就和乳名一样,公安系统没有登记是查不到的。不知道你是不是独生子女,有一个独生子女证,上面如果落的是你第一个名字的话,也是可以证明的。

户口本加名字,需要带着身份证、户口本、村委会证明等证件,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本信息更正。


  《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户口本改名字比较麻烦,具体如下: 人们是可以更改自己的名字的,进行姓名变更需要的材料包括本人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能证明变更理由成立的原始证明材料等。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进行姓名变更需要的材料是:本人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能证明变更理由成立的原始证明材料;单位职工需所在单位人事部们准予变更的证明;其他证明。 改名之后的身份证,需要重新办理,身份证名字和户口本名字需要一致,修改之后户籍档案里面会注明自己的曾用名。满16岁办理身份证时候,一起把身份证的名字也修改,不用浪费,上大学、工作之后改名字影响比较大,比较麻烦。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所以,申请修改姓名被拒绝,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从法理上来说,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公民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合法的姓名权。

结婚证,身份证,你的户口本,你男的户口本,然后填入户申请表,1寸照片。

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户口登记机关在户口登记工作中,如果发现有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应当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扩展资料:公民变更姓名的相关要求规定:

1、已满16周岁公民要求变更现用姓名的,由本人填写申请报告,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证书原件及有关证明(有单位的要有干部履历表或招工表并由单位核实签意见盖章),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变更。

2、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且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可以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在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等户籍资料中增加曾用名的,需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并提交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等级并正式使用过该姓名的证明,本人或者监护人书面申请,并提交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该姓名的证明;是干部、职工的,还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劳动部门出具正式使用过的证明;其它所需的相关材料。民警调查核实后经公安派出所所长核准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

 公民要求增加曾用名,凭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父母)申请报告、《户口簿》、曾记载公民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并加盖该公安派出所户籍专用章(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公民曾经使用过的姓名依据。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分管领导审批。(未满18周岁的人,由父母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父母《结婚证》)。

  

  变更姓名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末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姓名申请材料:

  1、本人或者父母申请;

  2、户口本。

  3、姓名变更更正的理由和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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