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协议保底条款_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保底条款是否有效呢?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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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某村村民刘某想办一个养鸭场,由于资金不足,于是找到本村村民张某,想和张某一起合伙办殖养鸭场,张某说:“办养鸭场风险太大,不愿参与经营和承担风险,但可以出资8万元,并约定两年后,刘某返还其本金8万元和6万元利润,”

当时由于刘某手头缺钱,于是就答应了张某,并给张某打了一个欠条,张某随后给了刘某8万元,资金到位后,刘某就建起了养鸭场。

然而,由于经验不足,养鸭场的经营并不像想象中的那样顺利,正好又赶上一场瘟疫,刘某几乎赔的倾家荡产,

转眼两年时间已到,刘某原本打算等赚钱了后还钱给张某,现在刘某连付给张某本金的钱都没有了,更别说利润了,这时张某拿着欠条要求刘某支付给他14万元,并威胁说刘某如不付给其钱,就要去人民法院状告刘某,刘某现在应该怎么办呢?

案情分析:

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一方投资但不承担风险,无论盈亏均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利润的条款,保底条款有多种表现形式,被保的人既可以参与共同经营,也可以不参与,既可以约定有利润时,按一定比例分取利润,也可以约定分得固定数额的利润,但无论何种形式,不承担经营亏损的责任和风险,都是保底条款的基本特性。

刘某与张某双方约定,张某只出资不经营两年后净利润,活动明显属于保底条款,保底条款大多是一方利用另一方急需资金的心理,不公平的状态下约定的,这种约定将风险完全归于一方,违反了合同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背离了商事活动的本质,干扰了正常经济秩序,因此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在本案中,刘某给张某出具的借条上约定的内容属于合同保底条款,该约定无效,考虑到张某并未实际参与经营,其所投入的资金实为借贷关系。故刘某只需还张某8万元借款本金,而对张某要求支付利润的6万元的请求则不予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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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点是没有规定的,包括合同法也没有相应规定。

对赌协议是融资方和投资人的签订的关于业绩承诺的一种协议或规定。是适用于合同法的。只要双方认可那么就要履约。有些投资人不需要签,有些是需要的,这个得看双方的谈判结果。当然你也可以不签,只是可能跟投资人达不成一致,那就不会投资你而已。不是强制性条款。

但是对于信托或一些私募基金等,证监会是出了法律条款的,要打破刚兑。也就是说如果开始你购买产品的时侯给你各种保证和承诺,但最后不但没达成业绩,甚至本金出现亏损,那么是不用完全兑付本金和承诺的收益的。他们宣传的时侯也不能这么宣传。

希望对你有用,可以关注我,解答更多关于投资方面的问题。[灵光一闪]


答复如下: 一、联营合同最基本的特点是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联营各方的权利义务要基本对等。 二、联营合同中约定“只享受固定权利,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和风险”的条款实际上是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的不合理条款。 三、保底条款常常以“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息最低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等约定形式”出现,分析联营合同中的销售目标条款是否为变相的保底条款,需要看该条款中是否有以上不合理内容的约定存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四、关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问题(一)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

首先你得知道什么是对赌协议,对赌协议就是收购方(包括投资方)与出让方(包括融资方)在达成并购(或者融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在对赌在引进中国后,却已然变味。企业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签订“不平等条约”。我不知道你得协议条款是什么,还是就单单就约定期间能否实现承诺的财务业绩。

财务业绩是对赌协议的核心要义。因为业绩是估值的直接依据,被投公司想获得高估值,就必须以高业绩作为保障,通常是以“净利润”作为对赌标的。

业绩赔偿的方式通常有两种,

一种是赔股份,另一种是赔钱,后者较为普遍。

业绩赔偿公式  

T1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1-公司T1年度实际净利润/公司T1年度承诺净利润)

T2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投资方T1年度已实际获得的补偿款金额)×〔1-公司T2年度实际净利润/公司T1年度实际净利润×(1+公司承诺T2年度同比增长率)〕

T3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投资方T1年度和T2年度已实际获得的补偿款金额合计数)×〔1-公司T3年实际净利润/公司T2年实际净利润×(1+公司承诺T3年度同比增长率)〕

业绩赔偿也算是一种保底条款。业绩承诺就是一种保底,公司经营是有亏有赚的,而且受很多客观情况影响,谁也不能承诺一定会赚、会赚多少。保底条款是有很大争议的,如今理财产品明确不允许有保底条款,业绩赔偿的计算方式也很有争议。

作为股东,你享有的是分红权,有多少业绩就享有相应的分红。所以,设立偏高的业绩补偿是否合理?在财务业绩对赌时,需要注意的是设定合理的业绩增长幅度;最好将对赌协议设为重复博弈结构,降低当事人在博弈中的不确定性。不少纠纷起因就是大股东对将来形势的误判,承诺值过高。

朋友们好!投资理财,银行保险理财产品,客观的讲销量非常巨大,这主要与强力的推销是分不开的…标题中的问题,明确的讲:保底利率可靠,合同中注明的,通常不会下调,但是,也有可能,就是到手的收益率…

首先来看银保产品,最简单讲就是根据银行投资理财的特点,开发的具有投资功能的保险,种类比较多,但有一点,由于保险行业和产品的特殊性,正常投资,并且拿到约定期限,现金价值(也就是投资的本金,随时间而变动的值)是安全的!而且允许,部分类型,如固收类保险,保底承诺!但有最高限制!

第二,银保理财产品的保底需要在合同中注明承诺!口头无效!

第三,银保产品的收益,有多个组成部分,除了明确合同注明保底之外,其他均为预期…不得承诺…主要包括预期的收益和分红等等

综合分析:有保底承诺的保险产品,通常投资于固收类,收益水平有限…但一定要看清合同,并写明 !同时这些产品的收益是综合性的,除了注明的之外,其他的均不得承诺,是预期的!据实践经验和购买过的朋友们反馈,含有保底承诺的保险产品,大多属于保守型的产品,收益率可能在3%到4%,优点是安全性高…有意的朋友可以参入了解…

所谓保底就是保证投资者不受任何损失地回收投资。一般来说,股权投资协议中的股份回购就是保底条款。主要约定:如公司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上市或被并购,则创始股东应该按投资额+一定利息的对价收购投资人的股份。而业绩对赌的赔偿条款并非保底条款。

关于中行原油宝事件,我发过多条微头条和头条文章。在这个事情上,我认为中国银行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从曝光的和解协议来看,中国银行承担了应该承担的责任。

如果中国银行不承认自己有问题,和投资者来硬的,投资者能有什么办法?我想可操作的步骤是这样的。投资者上访加举报,相关部门介入调查;等出具结果之后,投资者依据调查调查结果向中行索赔,或者是通过法院起诉进行索赔。

这些流程走下来,至少需要两三年。等走完流程,投资者拿到钱,自己的生活也就全部被打乱了。最关键的是通过这种途径能拿回多少钱,还是一个未知数。

如果投资者接受了这个和解协议,中行需要承担所有油价负值产生的亏损。中行的这些钱,又是来自哪里呢?这些钱肯定会计算到中行的业绩中,也就是说最终由中国银行的股东买单。

中国银行的最大股东是谁呢?中央汇金公司持股64.02%。中央汇金公司是国家出资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简单的说中国银行是国有控股公司,这相当于全国人民为这次事件买单。

全国人民应不应该为中行原油宝亏钱买单呢?我认为应该在合理的范围内承担。你让任何一个人或机构去做投资,你让他永远是赚钱,不准出现亏损,这是不可能的。关键是要看这次亏损中有无人员失职的问题。

如果大家都尽心尽责了,那全国人民买单也就买单了,如果有人在这件事情上失职,那就应该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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