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标围标罪立案标准_串标围标立案标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03:40:19 人阅读
导读:我国没有围标串标罪只有串通投标罪,其最新立案标准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我国没有围标串标罪只有串通投标罪,其最新立案标准为: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围标也称为串通投标,它是指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手段和行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刑法》第22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中标金额200万元以上。

围标串标罪最新立案标准

早先我国没有围标串标罪只有串通投标罪,其最新立案标准为:1、侵犯的复杂客体,既侵犯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又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秩序;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串通投标的行为;3、主体就招标人而言,是特殊主体,就投标人而言,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串通投标的行为会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但仍决意为之,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

根据《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因为利益驱使,围标串标现象是屡禁不止。目前,法律法规正在不断完善,但是发挥全社会监督作用,举报围标串标行为,是最有效的措施之一。

但是举报要有针对性,也不能乱举报,好心办坏事也不行。

一、围标串标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识别围标串标的表现形式,是准备证据材料,成功举报的前提。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存在不同形式的围标串标行为,在法律法规上均有较全面的规定。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六种情形属于恶意串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了六种情形为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了五种情形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六种情形为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六种情形为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具体条款就不一一列示,见图。

二、针对不同情形要取得不同的证据

围标串标的一些情形,是需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来把握识别的。

例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等,这些情形一般其他单位或个人是无法取得相关证据资料。

举报人一般为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人。他们所了解掌握的一些信息通常包括: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等。

面对这些围标串标行为,举报人不能捕风捉影,要取得书面、视频等证据。例如,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应提供投标人的授权书,被授权人的姓名、身份信息及劳动合同等情况,能够形成铁证。

如果用一些表面证据进行猜测,是不能构成有效证据的。

2016年9月5日9时,某市S2××及S3××道路安保工程路网运行监测采购项目开标,在中标结果公示期间,未中标的公司提出了书面质疑及3张视频截图,认为投标供应商甲、乙、丙三方的投标代表,有组织地统一入住酒店,属于围标串标行为。

招标监管部门认为视频截图无原始载体,来源不合法,只是一个孤证,判定质疑无效。

因此,针对不同围标串标情形的特点,举报人要从必要、充分二个方面去准备举报材料,确保举报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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