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理解_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有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19:21:21 人阅读
导读: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是罪行法定原则、罪责行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1.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2.责行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

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是罪行法定原则、罪责行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1.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责行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3.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基本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

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体现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这些基本法律准则有着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思想内涵。例如,审判公开原则要求法院的审判活动从形式到内容应当向社会公开,使得审判活动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监督,这是审判程序公正的基本保证,也是司法审判活动的基本要求。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律原则。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必须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那些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政治或理论原则,只要没有由《刑事诉讼法》作出明确规定,就不属于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刑事诉讼和其他性质的诉讼必须共同遵守的原则,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审判公开原则;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等等,我们称之为一般原则。另一类是刑事诉讼所独有的基本原则,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即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

3.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规范和调整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原则,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不仅国家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而且各诉讼参与人也应当遵守。一些具体的制度或原则,由于只适用于刑事诉讼的某一阶段或仅对某一专门机关或诉讼参与人有约束力,只解决具体的诉讼问题,因此不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如:两审终审、上诉不加刑等。

4.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具有法律约束力。基本原则虽然较为抽象和概括,但各项具体的诉讼制度和程序都必须与之相符合。各项具体制度、程序是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具体化,如果违背了这些制度和程序,就违反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就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对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施行,有很多人不太理解,也不会运用。从我在担认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中,由于我娴熟巧妙的运用了这个规定,使很多当事人受益,因此,受到当事人的多次好评。

首先,你要清楚的认识到,这个认罪认罚绝对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有利的规定。可以说是一个福利。因为若能认罪认罚,对当事人的判刑绝对是比较轻的。但是,我认为,认罪认罚对于那些案子比较小的,事实比较轻的,后果不是太严重的案子,效果会更好一些。我曾经代理一个盗窃案,虽然数额不是太大,但他是个累犯,按以往的判例,一般需要判一年左右。由于我动员当事人按认罪认罚办,又在检察院期间就做了很多工作,直到得到办案人的认可,认为律师和当事人态度积极,诚恳。所以检察官按认罪认罚报到法院,且建议量刑期又不长,最终法院只判了两个月有期徒刑,判完后仅几天就放出来了。当事人特别满意,也特别感谢我。累似的案子我办过很多,所以特别感觉这个法规对当事人的好处。所以,一定要好好运用,千万不要被某些人(包括律师)进言不予认罪。那样会很麻烦的。你想一下,公安局,检察院费了那么多的功夫把案子起诉到法院,判无罪的可能性及机率会有多大?这还用我多说吗?当然,判无罪的案子也是有的,但是太少了!因此,在这个无罪可能性不大的前提下,还是聘个好律师好好运作,少判几年,早点出来吧!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规范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以及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有:

①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③依靠群众。

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⑤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互相监督。

⑦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⑧各民族公民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⑩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在中国境内犯罪的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刑事司法协助。

侦察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法律监督;

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追诉;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依靠群众;

公开审判;

两审终审;

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有权获得辩护;

对外国人犯罪的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国际司法协助。

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简单说来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罪要法定,刑也要法定”。由此派生出以下几个原则:成文法主义;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罪刑法定主义是现代社会保障人权的要求和体现。刑法的机能,站在国家的角度要打击犯罪,保护公众;站在公众的角度要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罪刑法定主义,一方面,法律规定为犯罪的,必须要依照法律定罪处罚,体现了国家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另一方面,对于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这体现了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对人权的保障。所以说,罪刑法定主义是刑法机能的有机结合,它最终的落脚点是要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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