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_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17:34:33 人阅读
导读:你好,首先,“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基于一定的目的对他人的...

你好,首先,“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基于一定的目的对他人的土地进行使用和收益的限制物权。这是与担保物权相对的概念。


  现代人的生活都与土地的直接或间接利用有着密切的关系。首先,需要在土地上建立住宅或者工厂。或者,要在土地上种植农作物,放牧牛马,或者,为了取得建筑用的材料,需要种植树林等。民法所规定的用益物权,就是指可以利用具有上述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相对)的土地的一种权利。虽然人们可以对自己所拥有的土地进行使用和收益,但是对于没有拥有土地的人,就必须要租借这些土地。所谓用益物权,就是不拥有土地的人向他人租借土地进行收益使用的一种权利。除用益物权外,还可以与土地所有者签订契约,取得他人土地的用益权。因此,用益物权与租赁权共同组成了非土地所有者使用他人土地的制度。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典权等。

  然后,担保物权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在一定的物上设定的物权。与用益物权共同被称作限制物权。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物的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最终通过将标的物出卖而获得的金钱用于实现债权。担保物权分为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法定担保物权以及根据契约而产生的约定担保物权。在民法上所规定的留置权和优先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而抵押权和质权属于约定担保物权。此外,随着经济活动的多样化,目前出现了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等多种非典型担保方式。


  各种担保物权的共性,有附随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留置权无)等性质。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二者的区别是:(1)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2)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3)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4)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对其并无影响。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因为债权和物权作用对象不同。债权的作用对象是特定义务人,物权的作用对象是特定的物。

物是不能进行意思表示的,而人可以。这两种处置行为都是无权的,但由于物不能意思表示才使得受让人在取得该物权时存在善意的可能。

而人是可以进行意思表示的,债权转让时,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必须有意思表示的发生才可能履行让与债务,所以受让人在接受债权让与时不会存在善意的可能,所以就谈不上善意取得了。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为他物权、定限物权的两种基本类型,在物权法上占有重要地位。二者具有定限物权的共同特征,且用益物权自身还可以成为担保物权的客体,因而有着密切的联系。但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在权利的内容方面、占有在权利成立和实现中的地位方面、标的物方面、实现时间上、是否具有物上代位性方面以及从属性等方面,均有明显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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