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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有义务告子女不抚养吗_父母不抚养孩子,孩子可以起诉么?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9 04:57:58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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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当父母真要起诉自己的儿子,那也是一种无奈。如果儿子有能力赡养父母,而不履行责任和义务,法庭可以帮助强制执行。但有時候事情却有蹊跷。比如父母把房产赠划给了小儿子或...

当父母真要起诉自己的儿子,那也是一种无奈。如果儿子有能力赡养父母,而不履行责任和义务,法庭可以帮助强制执行。但有時候事情却有蹊跷。比如父母把房产赠划给了小儿子或女儿,而赡养的责任要大儿子来负担。父母的偏心导致了这种纠纷,就必须要理清楚。

父母对子女生而不养,换作是我。小时不懂得自己是谁生应该归谁养。认为一切都是生活的本来面目,不存在谁对不对,也不懂得自己应该过怎样的生活?更不会知道自己应该归谁而谁没养我要去告谁!当我长大以后,明白了一些事情,或许看懂了父母的失职,但我已经长大了,成人了。父母给了我生命,而我的生命没有夭折,这就是天大的恩赐。我不会再去追究我成长过程中的曲曲折折是谁造成的?当我有能力的时候,我一样会赡养父母,赠养把我养大的人。

本来父母对自己的亲生骨肉,生而不养,都是事出有因,有的身不由己,有的时势造就。真正无缘无故不养自己孩子的父母那是极个别极个别。我这么想,父母把我带到了这个世界,这个世界养大了我,就算我自己吃了不少苦头,那也是一种历练。我已经长大了,我如果没有达到以德报怨的境界,只少我也不会去对生父母冤冤相报!

孩子三个月由于忍受不了家暴离婚,现在十五年了,他从未出一分钱的抚养费,也未看过一次小孩,我现已再婚,继父待他视如己出,孩子也不知道他是继父,一直很亲。儿子所有学费,生活开支都是继父支付,如果孩子大了,我一定要他好好孝顺继父,哪怕仅有一碗饭,首先都的给他吃,继父老了,不论发生什么事情,都要不离不弃。至于渣男,想养老送终是不可能的,你不出抚养费,看一眼都没有,天底下哪有这等好事,不付出想回报,我相信法律也会慢慢完善,公平公正对待每一位公民的,必定法律是人订的不是吗?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此项义务是法定的,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夫妻双方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因此,不抚养孩子,不论是父母双方还是一方,只要存在不抚养的行为,另一方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给付抚养费,具体抚养费的确定要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及支付方的经济条件和孩子的实际生活消费来确定。

父母未尽扶养义务是违法的,子女不尽赡养义务也是违法的,虽然说人们都会觉得情感上过不去,但法律规定就是法律,不能以违法回应违法,除非子女已经有了合法的过继手续而结束了与亲生父母的扶养,赡养关系。

我认为这个判决非常不合理,不合理的因素在于法院要求女儿持续对父亲进行赡养,每月都要向父亲支付一笔固定的赡养费用。下面我来谈谈为什么这个判决在我看来是不合理的:

根据父亲提供的信息,他在1978年6月曾支付女儿生活费20元;在1986年9月至1991年底期间,他又每月向女儿支付生活费26元。

女儿生于1968年,现年52岁,在1986至1991年这段时间,女儿的年龄大概是18岁到23岁,考虑到她公务员的身份,我认为当时她应该是处于上大学和找工作的阶段。这位父亲非常狡猾的选择了这个非常特殊的时间段向女儿进行资助,不得不让人怀疑他的目的性。

考虑到父亲和母亲在1975年,也就是在女儿7岁时就已经离婚了,而女儿被判给了父亲,并且一直到1978年期间也一直跟随父亲生活,我们姑且认为他在这段时间内尽到了自己的责任。

但是在母亲于1978年将女儿带走之后,为什么他一直到1986年为止,只向这对母女支付了20元后就停止了资助?为什么等到他女儿要去上大学的时候他又重新开始给予女儿资助?

在女儿和母亲两个人相依为命,生活最艰难 ,最需要帮助的时候,为什么她的父亲却不闻不问不理不睬,除了一次性的20元之外,没有支付一点生活费去帮她们一把?

我认为合理的解释就是他认为女儿上了大学之后,女儿的前途基本上确定了,她的生活基本可以得到保障了。

综上,考虑到父亲也在生活上曾经资助过女儿,我认为法院要求女儿向父亲一次性支付一笔赡养费用也完全是合理的。但是要求女儿每个月都向其父亲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就是极其极其不合理的了。对于女儿来说,这个判决更像是一次羞辱,让她在未来不得不一次次想起当年悲伤的记忆。

只能断绝父子关系,也就是说没有赡养义务,但血缘关系还是存续的,这就是大家常说的`断亲难断根'!

父母未尽抚养义务,子女或子女其他监护人可以起诉父母维权,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子女不可以拒绝赡养父母,如果拒绝赡养父母,父母可以起诉子女维权。《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第四十四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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