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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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役权在合同生效时就设立了,不像所有权变动需要登记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不得对抗第三人,举个例子说,如果你和别人签订了一个地役权合同,你是供役地人,那么如果你把自己的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转让了,那么也就是那个受让人成为了这个负担地役权义务的人,但是如果这个人在受让时不知道其中有地役权则他就是善意的,如果你们的地役权合同没有登记就不能对抗他。也就是他不用承担地役权合同的义务。
你好,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地役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在受让该土地使用权时被告知此地为“供役地”,其就应当履行供役地方应尽的义务;如果不知情,就不受约束。
我国《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可知,地役权虽然在合同生效时就已成立,但是在没有在登记机构进行地役权登记的情况下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这就给那些享有地役权的人提个醒,要想真正高枕无忧地享受便利还是去登记一下最好。
地役权是从物权,随着土地的转让而转移,两者是不能分开的,未经登记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在地役权未登记的情况下。如果丁不知道甲乙之间有地役权的合同,则他在土地上建高于6米的建筑。是不需要给予赔偿的
地役权不可能因供役地的转让行为而消灭,地役权由原地役权人转移到需役地受让人,其因地役权没有登记不得向供役地善意的让与人主张,对抗要件仅仅是第三人主张自己不承担义务的条件,并不能导致权利的消灭。另,《物权法》168条规定了地役权消灭的条件,可以参照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