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法院会强制执行离婚案件_离婚判决书哪些情况法院可强制执行?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14:38:00 人阅读
导读:如果把“强制”理解为判决离婚,那法院肯定是有权利判决双方离婚的,但前提是,法院已经认定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如果一方不愿离婚,另一方坚持离婚的,那只能选择一个离婚...

如果把“强制”理解为判决离婚,那法院肯定是有权利判决双方离婚的,但前提是,法院已经认定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

如果一方不愿离婚,另一方坚持离婚的,那只能选择一个离婚方式,就是起诉离婚,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有两个方式,第1个方式是协议离婚,就是我们大家所说的自愿离婚,只要双方协商好,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即可。



第2个方式就是起诉离婚了,如果双方协议离婚不成,比方说像刚才所说的那种情况,一方坚持离婚,另一方坚持不同意离婚的,那想离婚的一方只能选择起诉离婚了,作为起诉离婚的原告,要积极搜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了,比方说,家暴的证据,对方与他人同居的证据,遗弃、虐待的证据,因感情不和分居的证据等,有了以上的证据,法院在第1次才可能判决双方离婚,当然这些证据最终法院还要去认定,是否能够达到证明双方感情却已经破裂了,如果上述的证据达到了这种标准,法院就会判决双方离婚。



原告去法院起诉离婚,不需要对方的同意,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也不需要被告的同意,他和协议离婚明显的区别就是,协议离婚需要双方同意才可以,那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是不需要被告同意的,所以说有些朋友存在了这样的误解,他担心一旦他去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就没办法判决双方离婚了,其实不是这样的,法院认为你们双方已经感情破裂的,就可以判决你们双方离婚,是不需要被告同意的。


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仅限于以下几类: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据行政法规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决定。凡不在前述列举范围内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都无权介入执行。离婚协议不属于可由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但是,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原协议内容。经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后,原告可向人民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

离婚案件中,不能或难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主要有两类:1.户口强迁问题。户口强迁问题始终是离婚案件中难以协调和解决的问题。一般户口强迁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房屋所有权判归一方所有后,另一方拒绝将户口迁出的问题。比如,张男与李女离婚,法院判决房屋归李女,但判决生效后,张男拒不将户口迁出。由于张男拒不迁出户口,会给李女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主要会影响房屋的出售,使李女对房屋所有权的行使带来瑕疵。如果李女向法院起诉要求张男迁出户口,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一般不会受理,并且会告之户口强迁管理是公安机关的义务。但如果李女去公安机关要求强迁,往往又遭到公安机关拒绝,因为根据户口管理的相关规定,因离婚产生的户口迁出不属于公安机关强制迁户的范围,公安机关强迁没有法律依据。那么,如何解决此类问题呢?实践中,解决这种问题最为有效的办法是权利义务的相互牵制。什么意思呢?比如,法院判决房屋归李女,张男对房屋没有所有权。法院一般会同时判令李女向张男支付房屋补偿对价比如说40万元。如果张男没有将户口迁出,李女可以采取拒不履行支付所有给付对价款的义务来牵制张男。比如,只给张男30万元,待其迁出后再给付其余10万元。当然,这样的做法也同样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李女给张男40万是义务,不能以张男不迁出户口为理由拒不给付。但由于目前社会体制没有给予李女对付张男拒迁户口的救济途径,所以,李女的做法虽然是下策,但也是无奈之举。第二,子女户口强迁的问题。比如说,张男与李女离婚,法院判决孩子归李女所有。但在离婚前,孩子的户口一直跟张男。现李女要求将孩子的户口从张男名下,迁至自己名下。对于这样的情况,一般户口管理机关需要张男李女一致同意后,方可办理迁户手续。但如果张男拒不配合办理,李女可持法院的判决/调解书,或离婚协议,到自己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联系办理迁至事宜,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会予以配合办理。2.行使探视权时,强制执行子女的人身。离婚后,在父母一方行使探视权方面,往往会遇到另一方有阻挠的问题。男女离婚,爱恨情仇可能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影响一方或双方的情绪,同时,这种情绪会带到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另一方探视子女的方面。比如,有意不接听另一方要求探视的电话,拒不将孩子与另一方见面等。一方的做法显然侵犯了另一方探视子女的权利。对于这样的境况,不能正常行使探视权的一方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孩子的人身,把孩子带出探望。因为这样会影响孩子的成长,给孩子幼小的心灵带来伤害。但是,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对恶意阻挠的人员进行强制执行,包括排除妨碍,甚至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拘留的措施,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探视权。抚养权判归一方后,另一方实际控制孩子拒不交出。这类案件在申请执行立案时,会遇到很大的麻烦。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执行法院认为判决书只判决了抚养权的归属,并未明确写明另一方交付孩子的义务;二是涉及孩子人身的交付,原则上人身权是不能被强制执行的。对此,我们并不能认同,抚养权如同探视权一样,是具有可执行内容的。另一方不交付孩子的行为,实际上是阻碍了抚养权一方权利的行使。这种阻碍将使判决结果形同虚设,不利于法律权威的维护和社会和谐的稳定。

这个涉及人身权利,法院一般不会同意你申请强制执行。最好你去和审理你这个案件的法官说明这个情况,由法官去做小孩母亲的工作,让你前妻把小孩交给你。如果你前妻是公职人员或企业职工可以让法院去找她的领导告,由领导知她不执行法院判决可能会带来的行政后果。再不行还有刑法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吓唬吓唬你前妻,让她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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