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人员减刑规定_社区矫正人员如何减刑?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08:42:18 人阅读
导读:判处管制的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督管理规定,接受教育矫正,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缓刑、暂予...

判处管制的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督管理规定,接受教育矫正,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缓刑、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缩短其缓刑考验的期限。

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法《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八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等一系列规定,适用减刑的包括判处管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宣告缓刑的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对现有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可按照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呈报减刑、假释,将其在监狱服刑时的剩余分数折抵为表扬次数,确定减刑的幅度;同时加上其社区矫正期间的表扬次数、奖励分值,综合考量减刑幅度,一般考虑每三次表扬折抵减刑一个月。对今后出现的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可探索完善现有考核机制,对在监狱服刑期间剩余分数同样折抵为表扬次数,确定减刑幅度;对在社区矫正期间应探索扩大表扬的范围,在现有的每六个月考核合格获得一个表扬的基础上,增加更多的获得表扬的情况,比如年度评优、宣传报道、特殊贡献等,并且明确获得表扬的条件。同时,还可以考虑适当提高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考核分数,考核分与表扬之间同样可以互相折抵,增加考核的有效性,调动社区矫正人员的积极性。

《刑法》对减刑的条件有具体规定。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由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人员的表现,认为其符合减刑条件进行上报,所属县区司法局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法院审理。经过审核,由法院下发减刑裁定。期间,全程由检察机关进行监督。 一般说来,有重大立功才会减刑,通常的减刑目前还没有普遍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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