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金额达到多少判无期_诈骗一千万会判无期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12:54:16 人阅读
导读:3年半吧,如果退脏并交罚金也可能判三缓四。我处理过一个20万的,没退脏,没交罚款,判了4年半。诈骗犯一般会怎么判,有何法律依据?诈骗罪是一种常见的多发的犯罪,和...

3年半吧,如果退脏并交罚金也可能判三缓四。我处理过一个20万的,没退脏,没交罚款,判了4年半。

诈骗犯一般会怎么判,有何法律依据?

诈骗罪是一种常见的多发的犯罪,和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一不小心可能就被骗或涉嫌犯罪,诈骗罪种类繁多,分为普通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要看犯罪行为人的具体行为和侵犯的客体来具体认定是哪一种诈骗,再根据被认定的诈骗罪种类确定可能判的刑期范围。

普通诈骗罪规定在刑法第266条,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普通诈骗罪量刑幅度: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保险诈骗罪规定在刑法第198条,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 金,数额较大的行为。“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违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或者将不合 格的标的伪称为合格的标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量刑幅度: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合同诈骗罪规定在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量刑标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贷款诈骗罪规定在刑法第193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变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或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量刑幅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数额达到特别巨大,就是诈骗数额超过50万元以上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骗1千万左右判几年?

根据情况有肯定会判无期

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达到一千万的,是属于诈骗罪数额特别较大的情形,最高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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