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为什么限制非法集资_如何辨别非法集资与合法集资?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7 19:29:42 人阅读
导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不特定的集资,为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本质是骗取他人钱财,当然不让了。集资有的不是基于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是因为其向不特定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不特定的集资,为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本质是骗取他人钱财,当然不让了。集资有的不是基于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是因为其向不特定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国家当然也不让

以下我说几点,第一老百姓不懂什么是投融资公司是干什么的。只是看了有营业执照、工商税务登记,认为这是个合法公司。第二新闻媒体大肆报道,认为这都是正能量。第三某些领导干部参加其公司的剪彩,并为其站台演讲,这又是代表政府的政策的支持。而老百姓信的是什么?难道只是一个贪字之念吗?没有这些原因,老百姓想贪还没地方去呢?而那些所为的骗子你们也说了是打法律和政策的察边球,为什么给他们留下法律的漏洞?为什么出现这么多问题只说一句百姓自己负责,而完事了呢?及然是犯罪了而并没有重判。这犯罪的代价咋就那么轻呢?判个七八年出来还不是照样是千万或亿万富翕吗?这又是为什么呢?

央行为何要定为非法集资?

原文是:目前的现状是,央行相关人士研究了大量的ICO白皮书,得出的结论是:“90%的ICO项目涉嫌非法集资和主观故意诈骗,真正募集资金用作项目投资的ICO,其实连1%都不到。”

而目前,ICO有火币网、OKCoin、BTCC、太一云、亦来云、区块宝、Achain、保全网、聚币、币多宝、ETChain、行云运动、NEM等。

大部分ICO在我看来,就是骗局,而这些ICO其实毫无价值。

这让我想起了2年前的邮票市场。说起邮票市场,最牛的票,就是“猴票”,就犹如ICO的带头大哥,比特币一样,不断刷新价格高度。

而2年前的邮票市场其实也出现了当前ICO类似的金融乱象,很多邮票在进入交易所流通之后,暴涨数百倍,无数造富神话就犹如今天的ICO一样。这也吸引了很多人进入这个市场,想办法去炒新的邮票(就犹如新的ICO)。

而这些炒家的心态都是想以更高的价格卖给下家,没有人去思考邮票或者是ICO背后真正的价值。

而现在,邮票市场的乱象在国家的整顿下,已经基本消除,很多炒邮者血本无归,手里就是一大推毫无流动性的邮票,而我想,这与大部分ICO本质是一样的,结局也会是类似。

而对于邮票的带头大哥,猴票,或者是ICO的比特币,我想,他们是有一定流动性和市场的,毕竟他们已经占领了这个市场的心智,不会消亡,而大部分其他的邮票或者ICO必将被大家所遗忘。

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非法集资通常都是打着“合法”的幌子,通过媒体、传单、手机短信等形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非法集资比较常见的是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物业质押、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集资,近年来还会利用互联网“变向”发行非法投资基金、彩票、电子黄金、传销等形式达到“快速”揽存的目的。最明显的非法集资方式是,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等旗号,向公众表示项目有“暴利”,可以入股、投资等形式介入,并且承诺高额返利和回报,利用各种优惠条件来引诱公众集资,可谓是想尽办法以骗取钱财为主给投资者“下套”。

非法集资编造的虚假合同,常常到期还本时间较长,多数长达10年以上,甚至谎称说项目工程很大要30年。在此期间只给你利息,然而你的本金是无法取回的,特别是一些非法集资案件多数都是短期内集资到上亿元资金后,卷款逃跑或者宣告项目出现问题公司“破产”,一夜之间人去楼空,对于社会的影响问题非常大,再加上本身是虚假合同,投资者防范意识差、举证难等导致了立案和刑侦破案的难度加大,钱款追回的可能性较小。

值得注意的是非法集资主要是许多低收入人群、下岗职工、较富裕地区的农民群众、退休人员参与其中,有的案件中超过半数参与者为老年人,不少群众把“养老钱”,甚至“救命钱”投入集资,最终几乎血本无归。大家一定要清楚的明白,天上不会有掉馅饼的事情,高利益永远都是和高风险对等的,在你想着对方的利息时,对方想着你的“所有”银行积蓄,最终给你的所谓“高额”利息,其实只是你自己的钱“分期”返还给你而已。

打击平台自融常会有两种结果,一种是判死刑而另一种是无罪释放。前者数额巨大判上百个死刑都不为过。后者本金回归,非集目的丧失,只能作无罪处置。为了选择安定和谐的社会。国家应重点放在化解危机工作上,即组织三方专家进住问题或立案平台,对部分法人可采用取保候审模式。监督 ,教育,协助,并给于空间和时间拓展回款渠道完成清退工作。假如七千个法人死刑犯通过全社会的教育用赎回初罪实际行动换取成为社会人。无疑能降低这场建国以来的最大民间灾难所带来的危害程度。也是对习主席脱贫攻坚战的最大贡献。同意的请点赞。

非法集资,通俗而言,就是指通过非法的方式进行募资。

第一,非法与合法的区别是什么?

有人认为,只要发生兑付危机,就是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罪),这种理解是错误的。认定非法集资的关键只有一个,就是募资行为的合法性,而不是看其是否兑付。募资行为违法,即便成功兑付,也会涉嫌非法集资;反过来,募资行为合法,即便出现兑付危机,也不能定性为非法集资。

合法融资的方式有很多种,向银行贷款,民间借贷,股权众筹等等,如果单单谈概念,太肤浅表层,关键问题是,因为为什么这些方式合法,为什么有的却是非法的,必须从募资行为的一些关键特点出发来谈。这里面既包括企业的直接融资,也包括相关管理机构的代客理财,都有可能合法集资,也有可能非法集资。

非法吸收公众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犯罪的最典型和最基础的罪名)最重要的四个特点:针对不特定对象集资、面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保本付息、不具有合法的资质或者许可,这四个特点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四个特点,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社会性、公开性、利诱性、非法性”。

第二,非法集资的第一个关键特点就是面向不特定对象、公众集资。

企业向银行贷款是不是非法集资?

以企业向银行贷款为例,企业向银行借款,其融资的对象,只有一个,就是银行,即便是一家企业很多家银行贷款,数量也很难达到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量(30人以上)。而且,即便某家企业真的向超过30家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借款,也不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因为这些银行都是特定的金融机构,属于特定对象,而不是非法集资所要求的面向“公众”的集资,即,银行不是公众。

所以,企业向银行或类似金融机构融资,肯定不会构成非法集资,这里包括了企业向银行的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或者信用证贷款、承兑汇票贷款等等,模式多样,但是关键点是,放款方式特定,也就是银行。

第三,那么更进一步的讨论一个问题,到底什么集资属于面向公众集资?

答案是银行。

银行就是典型的、标准的、完全意义的面向公众融资、集资。我们大多数人都是银行储户,银行面向面向社会公开吸收存款,我们就是典型意义上的不特定的公众。

但是为什么银行不算非法集资?从业务模式上看案,银行完美的符合社会性、公开性、利诱性的特点,这三个特点,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最显著的前三个特点,但是,银行不符合前面所讲的第四个特点,也就是不具有“非法性”。

因为银行是国家唯一认可的,可以面向公众宣传、针对不特定的公众集资,还可以承诺保本付息(也就是约定利率)的机构,而且,他还是典型的资金池运营模式。不具有非法性,意味着银行拥有面向公众吸收存款,也就是集资的专门牌照,有牌照,就是合法的集资。

反过来,我们可以这么说,所有的非法集资行为,都是没有拿到银行业金融牌照,却做着和银行类似业务的集资行为,通俗而言,就是抢了银行的生意。

第四,公司发债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对于一家企业而言,还有一种融资模式也很普遍,就是公司发债,包括企业债或者公司债。从集资角度热压,企业发债有两种模式,一种非公开发债,一种则是公开发债。

如果是非公开发债,也就是发行私募债,一般是通过全国或地方性的交易所备案发行,其非公开的特定,就注定了其不会面向公众,就与非法集资有天然的界限,但是,非法集资的风险往往就会出在这种问题上。

公司非公开发行私募债与非法集资的关系

私募债的特点,第一,会有人数限制,发行、转让及持有账户合计限定为不超过200个;第二,会有合格投资者审查,也就是有起投点限制;第三,既然是债权,其提供的就是一种借贷关系,也就是说,其明确的约定了保本付息;第四,其不能面向社会公开宣传。但是,如果私募债发行中,突破了人数限制,忽视合格投资者审查,把起投点降低,导致投资人数远远超过了200人,加之其本身就天然的保本付息产品,就可能会涉嫌非法集资问题。

类似的认定方法,也可以适用于私募基金的集资行为和信托基金的发行行为,他们都是面向特定的、合格的投资者的融资行为,投资门槛很高,普通的公众根本没有机会投资,因此会与非法集资有着天然的界限和区别,如果发生类似机构被指控非法集资犯罪,警方或者法官核查的重点,是其是否突破了合格投资者的门槛和人数限制,这些才是定罪量刑的重点,而不是说只要发生兑付危机、资金链断裂就属于非法集资。

公司公开发行债券与非法集资的关系

而对于公开方式发行债权的公司而言,其发行流程就不仅仅是备案,而是需要获得证监会的许可才能发债。因为所谓的公开发行,就是直接的面向公众集资,而债券本身,是明确的承诺保本付息的,因此,企业公开发行债券,类似于银行,符合公开性,社会性,利诱性的特点,但是因为获得了证监会的许可,因此不符合“非法性”的特点,因此,如果企业是合法合规的面向公众发行债券(在我国就是上市公司发债,特别是房地产企业比较多),就属于合法的融资;但是,如果绕过证监会,比如某些企业就直接面向不特定的公众发行债券,这种行为,就是典型的非法集资行为,触犯的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罪。

第五,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关系

其实民间借贷与前文所述的企业发债类似,民间借贷存在于人类社会发展几千年之久,我国法律允许民间借贷行为的存在,同时民间借贷双方也可以约定合法的利息,法律对此也予以保护。可以说,利息,是民间借贷存在于人类历史这么长久的根本原因。

而借贷双方的利息约定,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利诱性”特点完全相符合,也就是说,大多数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他们都会承诺保本付息。这也是为何许多民间借贷行为被指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许多当事人却浑然不觉。

民间借贷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保本承诺不是辩护重点

所以在司法实务中,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重点并不是对“利诱性”“是否承诺保本付息”的辩护。

因为多数的民间借贷,双方都会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在案证据中可能也会有借条、借据、银行流水、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借款人的陈述等等对“保本付息”这一事实进行证明。

所以,对于该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辩护的重点应该放在是否公开宣传和是否针对不特定对象集资上。在司法实务中,经常会遇到类似的情况,当事人如果仅仅向亲友借款,承诺高息,但是由于其没有公开宣传,因此其不构成面向公众吸收存款。

因此在该案件中就要特别注意资源和出借人的关系,相互之间是否认识?在何时认识?相关的事实可以在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和出借人的讯问笔录、询问笔录中有相关反映。此问题经常会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另外,要证明,借款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需要证明,其使用公开宣传的方式。因为如果行为人使用公开宣传的方式集资,即便袭击的对象并没有,覆盖到不特定的公众,都是其认识的亲友向其借款,但是也会被认定为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集资,因此从控方的角度而言,公诉人还需要,证明集资人使用,网络短信,电话,传单等方式,公开其集资的需求。比如在该类线下型民间借贷型的案件中,公诉人往往会指控集资人使用口口相传的方法,散布其集资需求,所谓的口口相传,就是指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此种情形不同于常规思维中的公开宣传(比如大量问题 p2p 平台,被指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罪时,其公开宣传方式就是典型的网络宣传),根据2014年《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知集资信息在社会中流传而予以放任也会被认定为一种公开宣传的方式。

因此,该类案件中,如果行为人借款数额虽然较大,但是仅仅向几人借款,且与借款对象都有一定的社交关系基础,行为人的借款方式是一对一通过电话或当面的民间借贷典型模式,因此行为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作者: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曾杰,广强律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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