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又撤诉的诉讼时效_起诉后又撤诉对诉讼时效有什么影响?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03:52:43 人阅读
导读:《民法总则》有明确的规定,撤诉的,诉讼时效中断。且应当自撤诉裁定送达给各方当事人之日起重新计算,因为此时才属于民法总则中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有关程序终结时”。...

《民法总则》有明确的规定,撤诉的,诉讼时效中断。且应当自撤诉裁定送达给各方当事人之日起重新计算,因为此时才属于民法总则中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有关程序终结时”。

法条链接:《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起诉后又撤诉表明法院已经立案受理,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原告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时,诉讼时效就中断了。

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审查准许的,会向原告出具撤诉裁定。再次起诉时可以凭借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撤诉裁定证明已经主张过权利,如果起诉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那么此时诉讼时效应当重新计算。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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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超过诉讼时效,起诉后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方不提出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会主动认定超过诉讼时效,原告仍有胜诉的可能。起诉后撤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不会改变,不会构成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不会从你起诉或撤诉的时候重新开始计算。

而撤诉后是否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在学理上与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肯定的,即撤诉后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从撤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因为起诉表明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事实,即使撤诉也仅是放弃公力的救济,其真实的请求意思并未因撤诉而自动消失。同时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因此,权利人起诉后又撤诉,表明当事人已经提起诉讼。因而,撤诉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第二种观点是否定的,即起诉后又撤诉的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因为权利人起诉后又自动撤诉,表明了他放弃了对请求权的行使,即不行使权利,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是权利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行为。根据法理和民事诉讼法上“诉的撤回,视同未起诉”的诉讼规则,权利人起诉后又撤诉的不能发生起诉的法律后果,可视为权利人没有起诉。因此,起诉后又撤诉的,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虽然上述两种观点的理由和依据都很充分,也确有值得采纳的地方,但其没有考虑到引起撤诉的原因。对此,笔者有不同的看法。

提起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程序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以国家强制力来保护其合法权益。虽然“提起诉讼”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之一,但是怎样理解“提起诉讼”是值得我们研究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也就是说,当事人有起诉的权利,也有撤诉的权利。但由此引起法律后果,我们不能一概而论。提起诉讼是否必然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我们要视具体情况来定,不能说绝对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也不能说绝对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我们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那么起诉后又撤诉的,是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种情况来分析。

一、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依法将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知晓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论被告是否应诉,都应视为原告已向被告主张了债权,即使原告主动申请撤诉,也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因为民法的立法意图,本身就侧重于保护权利人的权益,督促权利人在诉讼期间内积极行使权利,避免权利义务处于不稳定状态。权利人起诉后,人民法院依法将诉状副本送达给义务人,义务人已经明知权利人的具体请求了,应视为权利人已向义务人主张过权利了。后来虽然因自己主动撤诉了,但并不影响诉讼时中断的法律后果。此种情形应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提起诉讼”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二、原告起诉后,法院未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不知晓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原告主动申请撤诉的,表明其已经放弃了公权力救济,放弃了已经行使的请求权,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因而可视为权利人没有起诉,不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权利人向法院起诉的目的就是希望通过司法途径,运用国家强制力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其在义务人不知是否起诉的情况下就撤回诉讼,这就已经表明权利人放弃了自己已行使的请求权。因此,权利人对自己的撤诉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民通通则实施意见》规定,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支付令或申请破产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及向行政机关提出解决权益纠纷的请求行为,都应为行使其权利的具体表现,应与起诉有同等的效力。但上述规定中,对权利人如果主动撤回申请,应如何解决、是否产生时效中断等问题,没有作出说明。因此,权利人在起诉后副本还没有送达义务人前又自动撤诉,就表明他放弃了对请求权的行使,应视为未起诉,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的法律后果。此种情形不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提起诉讼”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三、原告起诉后,法院依法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无论被告是否应诉,都不影响诉讼时效中断,但原告在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或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按自动撤诉处理的,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因为起诉是权利人以最强有力的方式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是主张自己权利最有效的方法和最迫切的表现,但其在开庭时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或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实际上在主观上就已经放弃了公权力的救济,在客观上更是实施了放弃主张权利的行为。从防止权利人滥用诉权,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一般认为是正常生活秩序不被打扰)和节约司法成本角度出发,权利人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或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不会因被告知晓其请求而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此种情形亦不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提起诉讼”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同样,对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法院通知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虽然权利人也是在被动情况下“撤回”的,但也不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提起诉讼”的情形。

综上所述,对于原告起诉后又自动撤诉的,不能简单认定诉讼时效能否中断,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法律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是促进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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