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二卖是否适用善意取得_一房二卖是否属于善意取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04:45:12 人阅读
导读:绝对不适用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的前提必须是无权处分。即使是抵押物,抵押期间出卖也属于有权处分。至于合同有没有效,原则都是有效的。如果是不动产,债权人可以撤销。如果...

绝对不适用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前提必须是无权处分。

即使是抵押物,抵押期间出卖也属于有权处分。

至于合同有没有效,

原则都是有效的。

如果是不动产,债权人可以撤销。

如果是未登记的动产,则合同有效,所有权交付转移。

如果登记,则债权人可撤销。

不是!一房两卖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讲属于经济诈骗,在售楼处做房产销售工作的人最忌讳的往往就是一房两卖,属于开发商的违法行为。如果有多个人看中同一套房子,只能择优选择买主,但是一旦同两个及以上的买主签订买卖协议,那开发商就是吃不了兜着走了!

  股权善意取得实质为股权转让的形式之一,它主要是解决从无权利人或者说非股东处受让股权的法律问题。股权善意取得制度,意在加强股票权的流通性,它使股权受让人无须调查股权转让人有无实质性权利的情形下,仅凭信赖转让人所具有权利的外观形式,就可以受让股权。  股权善意取得通常应满足以下条件:  A,股权必须以有效股票来体现,非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股权显然不可能善意取得;  B,转让人应该是无权利人,甚至包括股票盗窃者、股票拾得者;  C,需依转让而取得;  D,需具备转让方法,即股票转让本身应合法进行,并必须向受让人交付股票;  E,受让人主观上应为善意,且不应有重大过失,即受让人对转让人为无权利人应为不知,且尽到了普通人应尽的注意义务。  股票如同现金,丧失股票即等于丧失现金,随股票所附着的各项股权也面临丧失的风险。凡构成股权善意取得时,原权利人即失去股东权,质权等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善意受让人则合法取得股票,进而取得股东权利。在我国《公司法》中,仍未建立股权善意取得制度,遇有此类纠纷之时,可依《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善意取得的民法原理,合理裁处。

1、禁止和限制流通的动产。善意取得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促进财产流转。其前提是这些财产能够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如果转让的财产不能随便流通或只能在特定的主体之间流通,交易行为本身就违反了法律规定,善意取得自然不能保护和促进这一层次的财产流转,受让人无权要求适用善意取得。如转让毒品、剧毒物、爆炸物,倒卖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的珍稀动物以及国家重点保护的文物等,都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须经登记才能转让所有权的动产。有些动产,由于其价值较大,对社会经济生活具有相当重要性,为了加强管理,法律对此特别规定转让时应履行一定的登记手续。这类财产主要是自行车、机动车辆等。公民或法人在买卖赠与这类财产时,须提供相应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法律关系才能生效。因此,通常不会发生无权转让而第三人又不知情的情况。

3、被查封的财产。财产被查封后,当事人的处分权受到限制,如将财产转让他人,将破坏查封的效力,划归债权人的债权,属于无权转让。因此,第三人即使是善意,也不应取得所有权。

4、盗窃物和遗失物。在各国法例上,盗窃物和遗失物一般都不能适用善意取得。罗马法规定,凡占有盗赃和遗失之物,不因时效消失,权利人无论何种情况都可提起回收之诉。其他如日耳曼习惯法、摩奴法典、汉谟拉比法典、我国法律等都有类似规定。近现代民法也贯彻了这一精神。但要指出的是,遗失物与盗窃物应有所区别。在某些国家,如德、日等国民法规定拾得遗失物的人可在一定条件下取得所有权。因此,这种情况下发生的转让属有权转让,不适用善意取得。我国司法实践一般是不作区别,只要是盗窃物或遗失物,不论转让几手,所有人均可要求善意占有人返还。但是,这种做法受到理论上的反对。因为在复杂的商品交换中,受让人要判断出让人是否为真正权利人已属不易,更何况要判断财产是否属于盗窃物或遗失物。对此,我们认为,从精神文明建设和维护社会治安状况出发,对于遗失物和盗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是合理的,但也不能绝对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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