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债权异议如何处理_对到期债权保全有异议怎么处理呢?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1 17:38:09 人阅读
导读: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是说第三人对于自己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务有异议,“欠被执行人钱,不欠执行人钱”,换个说法就是对债务无异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

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是说第三人对于自己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务有异议,“欠被执行人钱,不欠执行人钱”,换个说法就是对债务无异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谢邀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61条规定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第65条 规定 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第63条 规定 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也就是说,第三人提出异议,法院便不能强制执行;

然后就剩下另一条路,代位权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以上,不尽之处,仅供参考。

可以。

1.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代位权。

2.债务人有减少自己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撤销权。

经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第三人不得就该债权是否存在,提出执行异议,朱某提出的异议,没有法律依据,应当驳回。第三人提出异议,应当进行必要的审查,对于已经判决债权提出异议,要具体分析,对判决提出质疑,不属于执行异议的范围,应予以驳回。如第三人提出虽然债权已经法院判决,但第三人已承诺偿还债务人的其他经法院确认的债务情况下,应当进行审查,如果第三人的偿还情况是真实的,应当认为执行异议成立,不再对第三人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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