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签订的忠诚协议_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3 18:26:42 人阅读
导读:1、“夫妻双方怎样签订忠诚协议或保证书才能起到相互保证彼此的忠诚”,这个问题猛一看显得一本正经和相当严肃,可再一想又不禁哑然失笑!夫妻双方之间的忠诚真得就能够靠...

1、“夫妻双方怎样签订忠诚协议或保证书才能起到相互保证彼此的忠诚”,这个问题猛一看显得一本正经和相当严肃,可再一想又不禁哑然失笑!夫妻双方之间的忠诚真得就能够靠一纸信誓旦旦的承诺就能保证得了吗?

2、我们似乎见惯了庄严的承诺和告白,“不论生死,不论荣辱,我们都将不离不弃,直至生命的尽头!”似乎是话音刚落,出轨、小三小四接踵而至,所谓的承诺和信守碎了一地,拾都拾不起来!我们到底是该信奉发誓诅咒还是该信奉白纸黑字?是什么夺走了曾经的海誓山盟?是什么扭曲了曾经的相互守望?

3、忠诚源于一个人的责任感、感恩和心底的敬畏,如果没有这些东西的驯化和束缚,你即使签订上成千上万的承诺书保证书,再加上单位公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章,恐怕也无济于事!

4、当然对于一个有底线和心存敬畏的人来说,即使不签订此类保证书似乎问题也不大!对于那些是非曲直观念单薄,无法无天的人来说,保证书也只是废纸一张!况且对于那些合格的人来说,签订这样的承诺书和保证书,似乎也有伤害尊严和人为撕裂夫妻情感之嫌!




【案情】

王先生和郭女士2012年3月登记结婚,次年5月,生下一子王小宝。2014年6月,郭女士发现王先生出轨,遂与王先生大吵了一架。后王先生向郭女士请求原谅,郭女士考虑到孩子还小,也同意不离婚。为了让郭女士放心,王先生主动与郭女士订立《忠诚协议》,两人协议如下:1、王先生郭女士婚后购买的房屋产权全归郭女士所有;2、双方均承诺绝不发生婚外情,如若违反,则过错一方必须无条件同意离婚,且离婚时必须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3、上述过错一方自愿放弃小宝的抚养权。2016年8月,郭女士发现王先生仍与其他女性有暧昧关系,终于忍无可忍,向王先生提出离婚,并要求王先生履行协议,将婚后购买的车辆及存款30万元给她。王先生不同意离婚,且认为《忠诚协议》没有法律效力。两人协商无果,郭女士遂向法院起诉离婚。

【律师分析】

“忠诚协议”并非法律概念,其效力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均无明确规定。对于这一类协议,应该就其具体内容进行分析。

1、两人关于婚后房产的约定是否有效?

虽然名为“忠诚协议”,但其第一条实际上是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部分财产所有权如何归属的约定。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该条款系双方自愿签订,是王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

2、王先生是否有权拒绝郭女士离婚的要求?

《合同法》第二条的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该协议虽然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协商制定,但是身份关系并不属于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的范畴。对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有如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婚姻关系的缔结和解除必须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郭女士通过协议对王先生进行限制是无效的,法院仍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是否准予双方离婚。

3、王先生是否会净身出户?

关于“忠诚协议”中过错一方放弃财产的约定是否有效,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上都还没有定论。一种观点认为,这类约定在双方意思自治的范畴内,如没有法定无效事由,应予承认。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此类协议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进行处理,该条解释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少法院据此认为,“忠诚协议”实质上是以协议离婚为前提的,一旦双方诉至法院,就应认定该协议并未生效。当然,如果一方确实存在法定过错事由的,无过错一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4、关于子女抚养权的约定是否有效?

法律允许离婚双方在一定范围内对抚养问题进行约定,但因抚养权问题是关乎孩子未来成长的重大问题,当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法院必须结合多方面因素妥善处理。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如法院不考虑其他因素,仅凭一纸“忠诚协议”进行裁判,将可能损及孩子的权益。

【结语】

对于“忠诚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在理论和实践上均存在较大争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起草过程中就该问题两易其稿,因不能达成绝大多数的一致,在正式出台时未予涉及。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一问题往往要根据个案情况进行分析,平衡双方利益进行处理。

我来回答吧,我是婚姻家庭律师。

忠诚协议一般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以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婚后要互相忠庆,一旦一方出轨,则要承担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比如,净身出户;比如,双方各拿出一定的财产作为担保,谁违反协议,则用来担保的财产全部归对方所有等等。

它的法律基础上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所以,忠诚协议,从法理上来说,符合婚姻法所倡导的主流价值,符合公序良习,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协迫、欺骗等情形,忠诚协议就是有效的。

问题是,忠诚协议中的净身出户条款是否有效?

那要看一方一旦净身出户之后,他的基本生活是否会有保证?如果会影响到净身出户一方的基本生活,法院一定会给他留出一定的财产份额。因为人的生存权是要优先保障的,它一定优于对夫妻忠实的义务的保护。

下面是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一个案例:

原告:陈小妹(女),被告高小哥(男)

双方婚前10天签订忠诚协议,约定:高小哥有婚前房产一处),陈小妹有婚前存款10万元,以上财产作为双方共同的保证,如一方对另一方有感情伤害和背叛, 则自愿放弃自己的财产所有权,全部财产归对方所有。

后来,陈小妹怀疑高小哥出轨,起诉离婚,向法院提交了忠诚协议,以及丈夫与其他女性不三不四的聊天记录等,要求法院按忠诚协议的约定,把高小哥的婚前房产判归自己所有。

敲黑板了,重点来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1.忠诚协议是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有效;

2.高小哥与他人的聊天记录内容能证明其违背忠诚协议的约定,判决支持陈小妹的诉讼请求,被告高小哥婚前的个人房产归原告陈小妹所有。

高小哥不服,不服就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1.忠诚协议是当事人的合意,法律应认可其效力。

2.认定忠诚协议有效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有利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3.就高小哥与网友聊天和在家中约见网友的这一事实看,其行为可以认定对陈小妹的感情造成了一定伤害,但该行为尚不足以认定为对被上诉人的背叛。

判决结果: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房子仍归高小哥所有。

虽然最后的结果对陈小妹来说,是一场欢喜一场空,但两级法院都认可以忠诚协议的效力。

我本人赞同这个观点。因为忠诚协议它实际上是一种对夫妻财产关系的有条件的约定,其目的在于签订协议后,一旦一方出轨,违反了夫妻忠诚协议的规定,就要承担财产上的不利后果,提高一方的出规成本和代价,促使婚姻双方更加珍惜婚姻,珍惜家庭。

所以,忠诚协议完全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符合公序良习,潘律师认为,它就应当有效。

但本案中,忠诚协议虽然有效,陈小妹最终还是没有得到那套房子,其根本原因在于:

1.协议签订得太笼统,什么行为是“感情伤害和背叛”?没有具体化,自由裁量权就交给了法院, 而法院的认定标准自然就是偏向于保守和严格的;

2.一旦认定一方的行为属于背叛了另一方,会使一方付出过高代价,致其失去房产或巨额金融资产,会形成事实上的不公平。

所以,签订忠诚协议也要考虑它的易操作性和相对公平,比如:把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细化,分出等级,按行为等级设定背叛和出轨的代价。这样各方会更容易接受也容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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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就是夫妻的法律保护神,一夫一妻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保护着夫妻之间的人身自由和利益关系,担负着生儿育女的重大责任。夫妻忠诚协议是道德的婚姻绑架,是冷酷无情的夫妻白纸黑字,是爱情的坟墓。是夫妻感情互不信任的精神架锁,是夫妻之间毫无意义多余的黑暗地带,是有阴谋诡计的陷阱。它包含着太多的自私圈套和目的,是夫妻之间互不信任的预谋和杀人刀,是很不道德的一种行为。虽然不违法但属非法,如有利益冲突不受法律保护。夫妻之间应该是互敬互爱用心❤建造幸福快乐,让家庭富有和睦相处,是两人的感情一生相伴恩爱白头到老,享受美满的夫妻生活,而不应该给夫妻之间设置障碍,添狼加虎危机婚姻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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