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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_职务作品版权属于谁?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8 23:28:38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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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你要先搞清楚你是一般职务作品还是特殊职务作品;一般职务作品:除单位作品外,公民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而又未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作品,称为一般职务作品,一般...

你要先搞清楚你是一般职务作品还是特殊职务作品;一般职务作品:除单位作品外,公民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而又未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作品,称为一般职务作品,一般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特殊职务作品即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的规定,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单位被视为作者,行使完整的著作权。

越来越多的人在工作中会遇到一些创造性的任务,比如完成一个稿件的撰写,完成一个视频的制作,完成一个图片的设计等等。因此,在没有与工作单位提前约定好这样的作品的版权权利归属时,一旦作品后面具有了一定的商业价值或者是涉诉需要时,就会对作品的权利归属产生争议。那么,法律对于此类情形是如何规定的呢?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下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职务作品。

所谓职务作品,就是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的:“公民为了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另外根据细化《著作权法》的国务院颁布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1条的规定,上述的“工作任务”是指的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由此我们可知,法律意义上的职务作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创作者与所在单位之间要有劳动关系。这就区别开来雇佣,承揽,外包等关系。

2、创作的作品本身应属于创作者在单位的职责范围之内。而在此,职责范围也是需要严格限制在劳动合同或者其他书面约定的职责范围内。

3、职务作品是体现了作者个人意志的智力成果。也就是说最终作品的展现,主要是在创作者个人的自由意志的结果下出现的。例如遣词造句、设计、剪辑风格、拍摄手法等等都可以自由展现创作者的意志、思想和感情。

只要满足了上述三个特征,创作者的作品就会被法律认定为职务作品。

那么,问题来了,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是谁呢?是作者本人还是法人组织?我们看看那法律怎么规定的。

我国法律将职务作品区分为特殊职务作品和一般职务作品。前者是指:

1、创作主要利用了法人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并由法人或组织承担了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条件的职务作品。

2、直接依法或者合同约定版权归法人或组织的作品。

后者是排除了特殊职务作品的其他职务作品。

对于一般职务作品而言,所以版权都归创作者所有,但是法人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之内有限使用。同时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能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而对于特殊职务作品而言,作者只享有署名权,除了署名权之外的全部版权都由法人或组织享有,法人可以给予创作者以奖励。

由此可见,即便都是职务作品,不同的情况出现的权利归属都有极大的差别。因此笔者建议,在创作一些潜在有价值的作品时,创作者和法人、组织应当在合同中对版权,特别是版权财产权的归属加以明确的约定,减少后面可能带来的不必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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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作品与特殊职务作品的主要区别在于署名权的问题,法人作品的署名权属于法人,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的署名权依然属于创作者。  法人作品没有明确的定义,在《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中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即法人作为“作者”,对作品享有包括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在内的完整的著作权。  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作者享有署名权.特殊职务作品仅仅是指以下两种作品:(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其中提供物质技术条件是指为创作专门提供资金、设备或者资料.(2)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1、在作品的著作权使用者不同。 职务作品: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可优先使用。 单位作品: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单位被视为作者,行使完整的著作权。 2、创作包含关系不同。 职务作品: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单位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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