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什么制定_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是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0 11:58:14 人阅读
导读: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有关部委卫生局(处),新疆...

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医发(1994)第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有关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现将我部制定《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卫生部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二) 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 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 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 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的标准是什么,谁制定的。保险条款重疾定义的标准是谁制定的,告诉你一声,不是保险公司制定的。是国家保监局制定的,与医疗机构标准有没有关系呢?

民众一般以为花钱多的病就应该是重疾。

公立医院属于企事业单位的一种,自从医改后,公立医院开始走市场化的道路,而在一些关键问题上,医院还是受到一定的约束,特别是在一些收费标准上面,定价权其实是由政府审核定价的,并不是说医院自己想怎么改怎么收费就可以,每一次做修改都要向政府上报审核才可以,正常情况下只要能说出涨价的理由,基本上还是可以通过审核的。

医院的收入来源于基本收费,也就是说挂号费门诊费,医疗费和护理费药费以及最关键的检查费等等,而医院的定价权并非一家随便定价更改,虽然如此可以说医院每一年的收入都远远足够养活医院医生护士和其他人员,外加上还有一部分政府补贴在里面,医院想穷都难,想不肥都难。

在十多年前绝大多数的三甲医院的医生都开起了轿车,可以想象医院医生收入不高怎么能买得起车,而且还是在十多年前,再者说医生的收入不是一般人能想象的,不只是普通工资,还有一些灰色收入,毕竟权威媒体已经多次报道了过度医疗和医生吃药品回扣的事情了,就在刚刚又报道出来了湖南某些公立医院医生大量吃医药回扣的新闻。

医院穷吗?当然穷了,就好比一些国企连年亏损但是里面工作的领导收入连年创新高一样,医院没有钱但是医生院长有钱啊,钱去了哪里这个就不好说了,现在医院其实的收入主要来源并不是这些挂号费和门诊费以及护理费,医院的收入主要来源是各种检查费,这才是真正的收入来源。

当然在三甲医院这种大医院里面,因为患者流量大,每一天的流量超乎想象,可以说进入三甲医院的病人去看病基本上都是先挂号然后会诊,第三就是医生开单叫患者去做一些检查,进入医院的可以说95%以上的病人看病都要去做各种各样的检查,各种检查费少的几十块钱,多的几百上千都不止,虽然说这些检查设备都很贵,加上各种保养维修费也不便宜,但是病人的检查数量的开销基本上几个月就能够全部够成本,剩下的就是多出来的收入。

有一部分人说医院不赚钱,这简直是天大的笑话,现在许多医院都有过度医疗的现象,也就是说超出了合理医疗的范围,从病人身上获取更多的好处,包括病人自掏腰包和医保报销的钱,这些都是事实,而且权威媒体已经做了多次的报道和暗访,而并不是空穴来风那么简单,其实医院不穷医生也不穷,明眼人都看得出来,当然装瞎的人看不出来可以理解。

我国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已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该规定具体规定了各种情况下的损害后果造成的医疗事故等级。由于是对各种各样的医疗损害后果的具体规定,因此,涉及医疗各个专业,技术性比较强。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出台的医疗事故标准,例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并且该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也就是说,如果由于患者及其家属是由于“工伤事故”来医疗机构求诊、治疗,并且发生“医疗纠纷造成伤残的”其伤残标准可以作为日后,与所在单位要求“工伤待遇”的依据和标准。两者的鉴定标准是相同的,可以通用。这样看来在医疗事故鉴定中“定残”等等事项对日后其他纠纷的处理都是很重要的。当然,如果地方性法规对此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医疗机构应承担未完全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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